如果信訪人對投訴事項職能部門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可以在收到該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職能部門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申請復查。復查機關、單位則應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復查回復意見。信訪復查復核,主要作為一種自上而下的糾錯機制,既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監督、糾錯整改的程序正義。
復查過程中,根據信訪事項的具體情況、申請材料的完備程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復查機關可能會作出不同形式的回復。這些回復文書種類多樣,各自對應不同的程序階段與法律效果。
一、復查受理告知書
復查機關在收到復查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該申請屬于復查受理范圍且材料基本齊全的,一般會在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復查受理告知書》。該文書的核心意義是正式確認復查程序啟動,告知申請人其訴求已進入復查流程,復查機關將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調查并作出答復。對信訪人而言,這意味著其復查申請已獲“立案”,后續將進入實質性審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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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期補正材料通知書
如果復查機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無法進行實質審查,會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發出《限期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明確告知需要補充或更正的材料內容及補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目的在于幫助申請人完善申請,保障其復查權利的有效行使。申請人應注意,如果逾期未補正材料,將被視為放棄復查申請,程序隨之終止。
三、復查不予受理告知書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復查申請,復查機關會出具《復查不予受理告知書》。常見情形包括:同一信訪事項、同一訴求已由復查機關受理或正在辦理,但申請人重復提交申請。該文書意味著復查程序未能啟動,原因在于申請不符合“一事一議”或“不得重復處理”的原則。申請人應耐心等待前期復查申請的回復或者注意核實是否因信息重復或程序重疊導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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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復查不再受理告知書
該文書適用于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信訪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查申請(超期申請);經通知補正材料后,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材料不全);復查過程中申請人主動書面撤回申請(主動撤銷);相關爭議已通過調解、和解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調解結案);信訪人對最終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請(程序終結)。出具此文書的實質是程序性或者實體性終結,意味著因申請人自身原因或事項已獲實質解決,復查程序不再繼續進行。
五、復查意見書
這是復查程序中最核心的文書。復查機關應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經聽取信訪人陳述、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后,作出書面《復查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事項,還可舉行聽證。該文書是對原處理意見的再次審查結論,可能維持、變更或撤銷原意見。信訪人如果對復查意見不服,仍可在法定期限內繼續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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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撤銷、變更或退回重辦告知書
在復查中,如果發現原處理意見存在以下問題,復查機關可作出撤銷、變更或退回原辦理機關重新處理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不準確或結論不適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應通過司法、行政等法定途徑解決而未適用;超越或濫用職權;其他情形。
原處理機關在收到撤銷決定后30日內重新辦理。申請人對重新作出的意見仍不服的,可繼續申請復查或復核。如果該事項不屬于復查范圍或應適用其他程序,復查機關可退回原機關導入相應途徑處理。
信訪復查為申請人提供了一條重要的權利救濟渠道。不同的回復文書,實質反映了復查機關在不同程序節點上的審查判斷,既是對訴求的響應,也是依法行政、程序公開的體現。在申請復查時,應盡可能確保材料完整、訴求明確,并密切關注各類文書的法律意義與時限要求,從而理性、有序地參與信訪流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注:文中部分內容引自《江蘇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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