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福耀科技大學
編輯整理:雙一流高教
2026年1月6日,福建省教育廳網站公布《關于同意福建福耀科技大學章程修正案的批復》(閩教法〔2025〕9號),正式核準該校報送的章程修訂文本。這份經系統性修改、條文結構大幅調整的新章程,對學校的根本屬性、治理架構、辦學目標、黨的建設、育人體系及財務管理等關鍵領域作出全面規定,成為福耀科技大學依法依規運行、落實辦學自主權的制度基石。該校官方“中文名稱是福建福耀科技大學,簡稱‘福耀科技大學’,縮寫為‘福耀科大’;英文名稱是‘Fujian Fuy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簡稱‘Fuy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FYUST’”。(章程修正案及批復原文見原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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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這所新型大學的發起人和核心捐助方,福耀集團董事局主席曹德旺曾多次在公開場合闡釋其辦學愿景。他曾多次表示,福耀科大的目標是建設一所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學,并指出:“我們是從體制上、機制上對標斯坦福。”在此背景下,福耀科技大學的制度設計與治理模式一直備受各界關注。此次章程修訂獲得主管部門核準,意味著學校在內部治理框架與辦學方向上的頂層設計已基本定型,學校建設重心正從前期籌備向實質辦學與規范運作階段過渡。
此次章程修訂獲得主管部門核準,意味著學校在內部治理框架與辦學方向上的頂層設計已基本定型,學校建設重心正從前期籌備向實質辦學與規范運作階段過渡。
縱觀修訂內容,新章程并非對原有條文的零散修補,而是立足新時代高等教育發展要求,對學校辦學路徑與治理機制進行的整體性、系統性重構。在序言與總則部分,章程進一步明確了學校的基本性質:福建福耀科技大學由河仁慈善基金會捐資舉辦,福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助,經教育部批準設立,屬于民辦公助、非營利、公益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定位為新型研究型大學,辦學層次涵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
章程重申了“高起點、小而精、研究型、國際化”的辦學定位,并首次以章程條文形式明確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8000人。這一規模設定,體現了學校在發展初期不盲目擴張、注重內涵建設與質量優先的辦學思路。在學科與科研導向上,章程強調學校將突出理工與科技特色,著重開展面向制造業的科技創新研究,聚焦服務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與未來產業發展,顯示出鮮明的工程技術與應用研究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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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訂的核心,體現在對學校治理體系的系統構建上。章程專設“學校治理體系”章節,明確提出“黨委引領、理事會決策、校長行政、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數智賦能”的治校方略,并據此對各治理主體的職權邊界作出較為細致的制度安排。章程規定,學校實行理事會、學校、學院“三級管理、院為基礎”的運行模式。學院作為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承擔相應辦學責任,旨在通過管理重心下移,激發基層學術組織的活力。
在決策機制上,理事會被確立為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章程系統規定了理事會的組成、任期、職權范圍與議事規則。涉及學校發展方向、重大人事任免、年度預算決算、章程修改等關鍵事項,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突出了決策過程的規范性與嚴肅性。校長作為學校行政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全面主持學校日常行政工作。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最高行政議事機構,在理事會授權下運行。學術委員會被明確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為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從而在制度層面確立了學術權力運行的基本框架。
黨組織建設的制度化與規范化,是本次章程修訂的顯著特征。章程新增“黨組織建設”專章,對學校黨的組織設置與職責作出系統規定。章程明確,學校依法建立中國共產黨福建福耀科技大學委員會,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學校黨組織承擔把牢政治方向、強化思想引領、參與重大決策和監督、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等職責。根據章程,黨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進入理事會,學校建立黨組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并針對不同類型的辦學事項,明確了相應的議事決策程序,從而將黨的領導有機融入學校治理全過程,使黨組織在學校治理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更加明確、穩定。
章程在多處體現了對國家發展戰略的緊密呼應。在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方面,章程明確學校將以解決國家重大科技需求為導向,聚焦全球科技前沿,推動跨學科交叉合作,促進科研成果轉移轉化。在產教融合方面,章程鼓勵學院與企業共建產學研聯合實驗室和科研創新中心,圍繞重點領域技術難題開展協同攻關,加速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顯示出對“產教融合、科教融匯”路徑的高度重視。值得關注的是,章程還專門增設條款,明確將人工智能作為推動教育變革與創新的重要支撐,提出系統推進智慧校園與教育數字化建設,通過數智賦能提升學校治理與運行效能,這一表述被寫入章程,反映了學校在制度層面對技術變革趨勢的前瞻性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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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方面,章程進一步強化了非營利性辦學原則,明確學校收入應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不得在舉辦者、捐贈人或理事中進行分配。章程對舉辦者的權利與義務作出清晰界定,強調捐贈財產的獨立性與不可撤回性,嚴禁抽逃出資和挪用辦學經費。同時,章程新增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與財務審計要求,旨在構建公開、規范、透明的財務管理體系,強化外部監督約束。
在師資隊伍建設方面,章程引入了“預聘—長聘”制度,對教學科研序列和研究序列教師分別明確了聘期與考核要求,并建立了崗位轉換與“能上能下”的流動機制,以增強用人制度的靈活性與激勵效應。在人才培養方面,章程提出構建以學生發展為中心,融通識教育、專業教育與科研實踐于一體的培養體系,通過為學生配備多類型導師,強調個性化培養與多元化發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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