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信訪人收到相關機關、單位對其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意見書后,如果對處理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機關、單位申請復查。根據規定,這一權益需要在收到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行使。相應地,收到復查申請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應在7日內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實踐中,不少信訪人在接到“復查不予受理告知書”時,常感到困惑與不解,有時甚至未及細讀告知書的具體內容,便陷入了新的焦慮。那么,正常的復查申請為何會不被受理?其背后的法律與政策依據是什么?本文以《江蘇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為主要參照,結合信訪工作實踐,對幾種常見的不予受理情形進行梳理和說明,旨在幫助申請人更清晰地理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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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處于“已受理”或“正在辦理”狀態
當信訪人就某一事項的復查或復核申請已經被正式受理,或者正在法定的辦理程序之中時,針對同一事項重復提交的申請,將不被受理。
這主要基于以下考量:復查復核程序與初次處理程序一樣,有明確的辦理時限要求。受理機關需要時間進行嚴謹審查,包括:核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判斷申請復查的事項是否與原處理意見書所涉事項保持一致性;審查申請是否在法定時限內提出。此外,還需對原處理機關作出的意見書進行實質審查,例如內容記載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規、是否遵循了依法分類處理的要求等。此時重復申請不僅無助于加快進程,反而會分散行政資源,影響對已受理申請的辦理效率。
二、 超期進行申請,且無正當理由
時效性是行政程序的一項基本特征。信訪人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查,有著嚴格的30日期限規定。該期限自信訪人“收到”原處理意見書之日起計算。無論意見書是通過郵寄送達還是由信訪人現場簽收,一旦完成有效送達,會正式啟動期限計算。
如果申請人未能在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且無法提供足以被認可的正當理由(如因不可抗力導致確實無法知曉或提交,例如突發重大疾病、異地居住無法趕回等,并能提供相應證明),那么其逾期提出的申請將面臨“不予受理”的結果。這就要求在收到處理意見后,如有異議,務必高度重視并嚴格遵守該申請期限。即便遇到諸如短期外出未能及時收取郵件等情形,也應及時主動與復查機關溝通說明情況,看其是否構成可被接受的“正當理由”,而非簡單地等待或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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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材料缺少,且未按要求補正
完整的申請材料是復查機關啟動審查程序的基礎。通常,申請信訪復查復核需要提交以下幾類核心材料:信訪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明確具體的復查(復核)申請書、作為爭議焦點的原處理(或復查)意見書、以及支持其訴求的相關證據材料。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信訪人選擇線下當面提交,工作人員通常會現場進行初步的形式審查,及時指出材料缺失問題。若通過線上平臺或郵寄方式提交,受理機關在初審發現材料不齊全時,會向申請人發出《限期補正材料通知書》,指明需要補充的具體內容與補正期限。信訪人如果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材料的補正,復查機關將因申請要件不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這提醒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最好能提前了解或咨詢所需材料清單,確保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
四、 申請人主動書面撤回申請
信訪程序尊重申請人的自主處分權。在復查復核申請受理后、決定作出前的任何階段,如果申請人重新考慮,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例如與對方初步協商),決定不再繼續進行該程序,可以自愿、書面提出撤回申請。一旦復查復核機關收到該書面撤回請求,將終止辦理,該事項的復查復核程序即告完結。此后,信訪人如果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請,將不再被受理。這體現了程序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時也要求信訪人在行使撤回權時需謹慎、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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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爭議已通過調解、和解等方式實質化解
信訪工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在復查復核程序進行期間,如果相關方面(可能是原處理機關、爭議雙方在第三方主持下等)通過調解、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并且該協議的核心內容已經得到實際履行,信訪人最初的訴求實質上已經獲得滿足,那么繼續進行的復查復核程序便失去了其必要性基礎。此時,復查復核機關經核實后,可以終止辦理。這種情況下的“不予受理”(或終止辦理),標志著矛盾糾紛得到了有效且及時的源頭化解,是一種理想的結果。
六、 已有終局性復核意見,仍重復提出申請
“一事不再理”是保障行政決定穩定性、權威性和程序終局性的重要原則。對于信訪事項,如果已經經過復核程序,并形成了最終的復核意見,這意味著針對該事項的信訪處理程序在法律上已經走完。申請人即使仍不滿意,也不能再以完全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向任何機關重復提出復查或復核申請。否則,不僅不會被受理,也可能構成對信訪秩序的干擾。如果信訪人對終局復核意見仍有異議,應當通過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定途徑(如訴訟、仲裁等)尋求救濟,而非在信訪程序內循環往復。
綜上所述,信訪復查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非是行政機關故意之舉,而是有著明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這些規定既是為了維護信訪工作的正常秩序和程序公正,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也是為了引導依法、有序、理性地表達訴求和尋求救濟。對于申請人而言,仔細閱讀收到的各類文書,了解自身的權利與時限,準備規范齊全的申請材料,并在申請過程中保持必要的溝通,是有效行使復查復核權利的重要前提。遇到不予受理的情形時,冷靜對照相關規定,理解其緣由,并依法探索其他可能的救濟渠道,或許比單純的困惑與不解更為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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