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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210號
發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發布單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210號
違法行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辛集市,現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違法經歷:2025年02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我局取保候審,同年03月17日被我局移送起訴。2025年04月30日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xx不起訴。
現查明:2024年10月01日13時20分許,犯罪嫌疑人王xx醉酒后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在(東華南路)路南街物資胡同公共衛生間北側由西xx倒車,與由東xx倒車郭xx駕駛的xxxxxx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王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郭xx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晉州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
事故發生時,王xx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26.85mg/100mL。王xx涉嫌危險駕駛罪。2025年04月30日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xx不起訴。
以上事實有受案記錄、證人證言、現場勘查、鑒定意見、犯罪嫌疑人王xx供述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王xx罰款貳仟元整。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北銀行辛集支行繳納罰款貳仟元整。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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