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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駐馬店市看守所地址:駐馬店市嫘祖大道與駐淅線交叉口向西1公里路北。
▼導航:駐馬店市警察公寓
▼乘車路線:駐馬店西站步行至高鐵火車站乘坐36路公交車到金頂山路雪松大道路口站下車,轉乘7路公交車到駐馬店市監獄站下車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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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公安機關鎖定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其在胡同口看到公安人員時主動表明了身份及投案意思,公安人員已將被告人帶上警車后,聞訊趕來的被告人父母不配合工作,和親屬、鄰居數十人對民警進行圍困,并企圖搶回被告人,阻撓正常執法。這種情形,是否影響自首的成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被公安機關鎖定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雖然其在胡同口看到公安人員時主動表明了身份及投案意思,但當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員工作時,被告人沒有任何勸阻言行,主觀上缺乏自首的主動意思表示,說明其內心并不反對家人攔阻抓捕的行為,因而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歸案時,自動投案的條件已經具備。當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員工作時,被告人雖沒有任何勸阻言行,但不影響自動投案成立,其投案后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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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自首的成立需具備兩個條件,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一條規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據此,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主要應從兩個方面分析:一方面是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具備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或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以及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等成立自首的基本要件;另一方面是看被告人是否有投案后又逃跑等否定其自首行為的反向情節。因此,被告人雖然沒有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且是在看到公安人員后才表示自首,具有自首的內心意愿。且被告人在看到公安人員后主動說出自己的身份,并明確說要自首,已經有了投案的具體言行表示。在這一階段,被告人的行為已符合自動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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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認定被告人構成自首的主要爭議集中在另一方面:在公安人員已將被告人帶上警車后,聞訊趕來的被告人父母不配合工作,和親屬、鄰居數十人對民警進行圍困,并企圖搶回被告人,阻撓正常執法。在此期間,被告人沒有任何勸阻言行,但也沒有參與阻撓、圍困或直接逃跑,最終還是被公安機關帶回。這種情況下是否仍能認定自首,要對被告人的主觀意志進行深入分析。如果被告人此時逃跑,或被家人搶回(這種情形與"投案后又逃跑"的情況類似),后未再主動投案,說明其已放棄了自動投案的想法,根據《自首和立功解釋》的規定,當然不能認定為自首。
而被告人投案后在家人圍困、阻撓抓捕的情況下,雖然沒有主動勸阻家人,但畢竟沒有脫逃,主觀上并無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觀上也沒有實施配合家人阻撓抓捕的行為,只是態度有些消極,說明被告人當時主觀上處于一種較為復雜的內心矛盾斗爭之中,就其當時所處情境而言,出現這種想法也是正常的。從被告人的客觀表現分析,當時他身處如此混亂的場面之中,既沒有鼓動親友鬧事,更沒有趁機逃脫,說明他并沒有放棄自動投案的想法,不能因為他沒有勸阻言行而否定其已作出的投案表示和行為,因此,這一階段被告人家屬不配合抓捕的行為不影響其自動投案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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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在被告人自動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駐馬店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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