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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陳國棟、林秀英夫婦育有三名子女:女兒陳靜、長子陳強、次子陳勇。
2001年,夫婦二人欲購買一號房屋,但因存款為定期、臨近到期,為避免利息損失,且考慮到貸款便利,臨時將房屋登記在女兒陳靜名下。房款由夫婦全額支付,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二人居住使用。
2012年陳國棟去世,2023年林秀英去世,均未留遺囑。此后,一號房屋由陳靜對外出租,租金由其收取。
陳強認為:
房屋實為父母財產,只是“借名登記”,現父母雙亡,應作為遺產由三子女各繼承三分之一。
他遂起訴要求:
確認房屋為遺產,按份分割;
分割母親去世后5個月租金11000元;
分割喪葬費、撫恤金77022元。
陳靜辯稱:
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20余年,屬個人財產;
若非贈與,父母早該過戶;
租金、撫恤金均不應分割;
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
同時反訴要求分割父母另一處拆遷周轉款。
陳勇未出庭。
關鍵證據是一段2023年家庭錄音,其中林秀英與陳靜均承認:
“當時錢是爸媽出的,名字暫時寫你的……后來錢補齊了,一直沒改名。”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屬于陳國棟、林秀英的遺產,由三子女各繼承1/3;
? 因房屋登記在陳靜名下,判歸陳靜所有,由其向陳強、陳勇各支付房屋折價款589,900元;
? 母親去世后的租金11,000元、撫恤金77,022元,亦由三人均分,由陳靜支付相應份額;
? 陳強需向陳靜、陳勇返還已領取的拆遷周轉款。
即:借名買房成立,房屋納入遺產范圍,依法平均分割。
三、法院說理要點
不動產權屬證書不是絕對依據
雖然房屋登記在陳靜名下,但真實權利歸屬應結合出資、占有、使用等綜合判斷。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購房款由父母支付;
父母長期居住使用;
家庭錄音中陳靜本人承認“名字是暫時寫的”;
符合“為保定期利息+方便貸款”的合理動機;
→ 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推翻登記外觀。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進而成為遺產
購房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房款由夫妻共同支付,故屬陳國棟、林秀英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去世后,自然轉化為遺產。
無遺囑,按法定繼承平均分配
三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均分。陳靜主張“多盡贍養義務”,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借名買房”即使無書面協議,也可通過錄音、轉賬、居住事實等證明;
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子女名下,不等于贈與!關鍵看真實意思表示;
家庭內部對話錄音,在確權糾紛中極具證明力(注意合法取得);
長期不過戶≠放棄權利,尤其在親情關系中,法院會結合生活常理判斷;
若確系借名,建議盡早辦理過戶或簽訂書面確認協議,避免身后糾紛。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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