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治理文明的版圖上,自治始終是繞不開的重要命題。無論是東方古國里扎根鄉土的宗族鄉紳治理,還是西方現代社會中基于公民意識的社區共治,都在嘗試以非國家暴力的方式維系基層秩序。中國傳統鄉村自治與西方現代社區自治,恰似兩條同源異流的長河,既共享著基層治理的共通智慧,又因文明底色的差異,流淌出截然不同的姿態。
從共性來看,二者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補充,承擔著疏解社會矛盾、維系日常秩序的功能,都致力于在國家權力之外,構建一套貼合基層生活的自我管理機制。
其一,二者均以“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為核心目標。中國傳統鄉村中,宗族調解鄰里糾紛、鄉約規范鄉民言行、士紳主持公益事業,從修橋鋪路到賑災濟貧,皆由地方力量自主操持;西方現代社區里,居民通過選舉管委會、制定社區公約,自主解決垃圾分類、公共設施維護、鄰里矛盾調解等事務,同樣是“自己的事情自己管”。
其二,二者都依賴共同的規則認同作為運行基礎。傳統鄉村的族規鄉約,雖無法律明文規定,卻因扎根于血緣倫理與鄉土人情,成為鄉民普遍遵從的行為準則;西方現代社區的管理條例,由居民共同商議制定,基于契約精神形成共識,約束著每一位社區成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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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二者都需要核心力量的引領。傳統鄉村的士紳、族長,憑借威望與德行成為治理的核心;西方現代社區的志愿者、管委會成員,依靠公民責任感與組織能力,推動社區事務有序開展,兩類群體都不依賴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而是憑借公信力發揮作用。
然而,深究其里,二者的差異如同冰炭之異,根植于文明基因的深處,體現在治理基礎、核心邏輯與價值取向的方方面面。
第一,治理根基的差異:血緣地緣的羈絆與公民個體的聯合。中國傳統鄉村自治,是以血緣為核心、地緣為依托的“熟人社會”治理。宗族是自治的基本單元,祠堂是權力的象征,族規家法的效力,源于“血濃于水”的親緣紐帶,以及“生于斯、長于斯”的鄉土認同。在這樣的體系里,個體的身份首先是“家族人”“鄉里人”,其權利與義務,與宗族聲望、鄉土名分深度綁定。而西方現代社區自治,是以契約為紐帶、以公民權為基礎的“陌生人社會”治理。社區的形成,并非基于血緣或世代居住的緣分,而是源于居民的居住選擇與公民身份。個體首先是擁有獨立權利的“公民”,社區自治的本質,是公民基于平等地位,通過協商達成契約,實現利益的平衡與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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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核心邏輯的差異:倫理道德的軟約束與法治精神的硬框架。傳統鄉村自治的運行邏輯,是儒家倫理主導下的道德約束。“孝悌忠信”是行為的最高準則,鄉紳的裁決、宗族的獎懲、鄰里的議論,皆以道德為標尺。這種約束是“潤物細無聲”的,依靠的是輿論壓力與良心自省,卻能深入到生活的每一個角落。而西方現代社區自治的運行邏輯,是法治精神籠罩下的規則至上。社區公約的制定,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框架;事務的決策,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矛盾的解決,要么依據公約協商,要么訴諸法律途徑。道德勸導固然存在,但始終居于法治框架之下,不具備強制力。
第三,價值取向的差異:集體本位的秩序追求與個體本位的權利捍衛。傳統鄉村自治的終極目標,是維系宗族與鄉土的整體秩序與穩定。個體的利益需讓位于家族與鄉里的集體利益,“家和萬事興”“鄰里和睦”是最高追求,哪怕犧牲部分個體訴求,也要維護鄉土社會的和諧。而西方現代社區自治的價值取向,是保障個體的合法權利與利益訴求。社區事務的決策,強調尊重每一位居民的話語權,鼓勵個體表達不同意見,自治的過程,也是個體權利意識覺醒與踐行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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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鄉土中國的祠堂香火,到西方都市的社區公告欄,兩種自治模式,是兩種文明對基層治理的不同回答。中國傳統鄉村自治,帶著農耕文明的溫情與厚重,卻也暗含著個體權利被消解的隱憂;西方現代社區自治,彰顯著現代公民社會的理性與平等,卻也面臨著鄰里關系疏離的困境。
它們如同一枚硬幣的兩面,一面刻著鄉土社會的倫理溫情,一面寫著現代公民的契約理性;一面是宗族祠堂里的裊裊炊煙,一面是社區議事廳里的熱烈討論。沒有孰優孰劣,只有扎根土壤的不同生長姿態。當傳統與現代碰撞,當東方與西方交匯,如何從鄉土根脈中汲取共治的暖意,從契約精神中錨定權利的邊界,或許正是當下基層治理創新需要久久深思的時代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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