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北大地備受關注的郭柏春案庭審進入白熱化階段,周澤等兩位刑辯律師聯手為其做無罪辯護。法庭上控辯雙方交鋒激烈,觀點密集,信息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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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起訴書,郭柏春被指控涉嫌挪用公款罪,核心爭議在于涉案資金是個人使用還是借給單位。
控方指控,2016年5月至12月,郭柏春利用副市長職務便利,兩次指令銀川市屬國有企業挪用5.46億元公款,供張三、李四等自然人用于炒股等營利活動。
控方構建的指控鏈條很清晰:涉案5.46億元均來自銀川市屬國有企業,屬于公款;借款人為自然人;資金用途明確為營利活動。
在控方看來,即便這筆錢后續全部歸還,出借和擔保企業還賺取了不菲利息和擔保費,也不影響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辯方則從根本上顛覆了這一指控鏈條,緊緊圍繞“個人決定”和“歸個人使用”兩個核心要點展開反駁。
辯方認為,兩筆資金往來均是單位集體決策的正常經營業務,并非個人挪用。郭柏春在其中僅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而領導介紹業務本就是西部擔保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來源之一。
從資金流向來看,出借對象本質上是自然人背后的單位,否則不會由單位提供反擔保,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歸個人使用”。
4600萬借款的出借方是股投基金合伙企業,該企業設立初衷就是為招商引資企業提供流動資金支持,向有融資需求的公司借款屬于正常業務范疇。
5億元借款更是經過銀信資產董事會集體表決,甚至獲得銀川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屬于企業正常經營范圍內的過橋資金。
辯方還指出,涉案資金并非用于炒股。根據相關規定,炒作股票是指在規定期限內買賣股票的行為,而5億元資金實際用于上市公司股東大宗交易減持,僅有賣出沒有買入,不屬于炒股。
同時,兩筆業務均有足額反擔保,5億元借款項目中,對方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等均處于己方監管之下,全程可控,未讓國有資產處于高風險狀態。
反觀其他多筆逾期多年、本息無歸的借款被認定為正常損耗,而這筆盈利的業務卻被認定為犯罪,顯然不合常理。
此外,辯方對資金性質也提出異議,認為公款應限定為國有獨資公司財產,銀信公司等并非國有獨資公司,其財產不應認定為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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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挪用公款罪的爭議聚焦于資金流向,濫用職權罪的核心則是權力邊界問題,即郭柏春的行為是惡意干預司法還是為保護國有資產的無奈止損。
控方指控,在盛大游戲收購案中,郭柏春為幫助特定企業爭奪商業利益,越權違法干預執法司法,造成嚴重后果。
控方的邏輯分為三層:
一是郭柏春時任銀川市副市長,分管金融工作,對下級職能部門和公安機關具有領導或影響力;
二是實施了干預行為,包括支持公安機關對競爭企業及相關人員違法立案,使用技術偵查、邊控等措施,安排秘書編造舉報材料推動刑事立案,收購失利后又以查處私服侵權為由打擊重慶小賢公司,指使他人報假案;
三是后果嚴重,導致12人被非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多人長期羈押,重慶小賢公司商業信譽受損、經濟損失1200余萬元,多起案件最終撤案,浪費司法資源并損害司法公信力。
控方強調,成立濫用職權罪的前提是當年被立案的企業和人員不構成犯罪,目前同案犯已被判刑,也印證了這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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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不利形勢,辯方從三個層面展開反駁:
一是重構行為動機,否認郭柏春是為打擊競爭對手,提出其行為是為阻止3億元國有資產流失的緊急止損措施,因相關當事人擅自簽署受國外法律管轄的不利協議,郭柏春的舉報是為阻止協議履行;
二是澄清行為邏輯,郭柏春先是勸說當事人糾錯,在當事人拒絕并失聯、常規協商渠道失效后,才無奈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公力救濟;
三是反駁行為定性,根據分權原則,報案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兩回事,報案僅提供線索,是否立案、如何偵查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不能將報案等同于操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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