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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強國”學習平臺(下稱“學習強國”)是一個擁有數億用戶的全民學習平臺。然而,上海包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竟然未經授權擅自將“學習強國”四個字作為自家網站首頁分欄名稱,借此推廣自己的付費融媒體VIP服務。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科技公司在網站首頁連續30日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1.8萬余元。一審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擅用“學習強國”名稱
推廣融媒體VIP服務
學習強國學習平臺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平臺公司)訴稱,“學習強國”自2019年上線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注冊用戶數以億計,其名稱及相關標識已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平臺公司經授權依法享有該平臺相關知識產權和維權權利。
平臺公司發現,科技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首頁分欄中,擅自使用“學習強國”作為欄目名稱并進行高亮展示,用于推廣自己的融媒體VIP服務。該行為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服務獲得原告授權或與原告存在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平臺公司遂起訴至浦東法院,要求該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50萬元。
科技公司辯稱,原告所獲授權為普通許可,并非適格權利人。兩公司并非同業競爭者,且“學習強國”為通用流行語,其使用屬客觀描述,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缺乏合理性。
開庭前,科技公司將涉案分欄名稱改為了“政務圖庫”。基于此,平臺公司撤回了要求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請求,并將訴請獲賠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金額變更為 41.8 萬余元。
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賠41.8萬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以及若構成不正當競爭則被告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習強國”既是原告的企業字號,也是經授權保護的知名網站名稱,其經長期運營已形成極高知名度與影響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具有一定影響商業標識”的保護標準。原告作為字號權利人及相關知識產權被授權方,有權以自己名義對相關侵害行為提起訴訟。被告明知其知名度,仍擅自將“學習強國”作為網站分欄名稱并推廣付費服務,主觀上有攀附故意,客觀上容易使公眾誤以為雙方存在授權或合作關系,造成混淆后果。原、被告都從事線上信息服務、網絡推廣相關業務,經營范圍均涵蓋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關系。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關于賠償金額,法院綜合考慮“學習強國”的品牌價值、被告侵權故意、侵權規模及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全額支持原告訴請金額。
據此,法院判令被告在網站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以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1.8萬余元。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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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曉俊
浦東法院
知識產權審判庭 審判員
一、關于同業競爭關系認定,重點看服務領域
本案中,被告抗辯稱“學習強國是公益學習平臺,被告是圖片銷售平臺,不構成競爭關系”,但法院未采納該主張。究其原因,在于法院判斷競爭關系的核心是雙方的服務領域是否相同。具體來說,原告運營的“學習強國”平臺涉及網絡信息傳播,被告經營的圖片網站提供素材銷售與網絡推廣服務,二者均屬于互聯網服務領域,顯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同業競爭關系,因此并非“公益主體與商業主體就必然無競爭”。
二、“學習強國”的公益性與權威性應予維護
“學習強國”平臺肩負著傳播科學理論、弘揚優秀文化的公益使命,其品牌價值與公共利益緊密綁定,并非普通商業標識。被告將該名稱用于商業付費服務,不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更直接沖擊了平臺的公益性與權威性。本案判決進一步明確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時,不得借助公益品牌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守法經營方為正道。
線索提供丨知識產權審判庭
本文作者丨查如杭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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