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宇澤案:兒童傷害侵權類案件拒執罪量刑時點認定再引熱議
近日,江西景德鎮交通事故肇事司機一審被判死緩的消息引發社會各方關注。
然而2025年下半年的一場同樣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小宇澤案的肇事司機拒執罪肇事司機繼續得以逍遙法外逃責的庭審,再次引發拒執罪的量刑時點、標準認定等問題熱議。與近期的同類案件形成了強烈反差。
小宇澤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發生至今已七年多,而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肇事司機至今卻逍遙法外,同案同判的基本原則卻沒有體現到小宇澤案中。
小宇澤案案發前,該肇事司機看到小宇澤等3人站在應急車道護欄邊上等待救援,孩子穿藍色衣服奶奶穿紅色衣服非常醒目,可是肇事司機當時是超速直接撞過去的(當時車速近120脈),而且司機根本就沒有踩剎車。同時,案發之后,肇事司機任某某也沒有撥打急救電話120對孩子進行施救,放任小宇澤在血泊里倒了4個多小時才被送到醫院,遺憾的是,孩子錯過了最佳救助期,而肇事司機放任了受害兒童錯過最佳救助期導致腦死亡結果的發生。
根據相應的判例,該肇事司機已涉嫌故意殺人犯罪,社會各界呼吁呼市賽罕區公檢法能夠秉公執法,早日做出一個公正的裁定,保障司法的公平正義,對于受害者家屬,對于全社會關注的公眾有一個交代,讓百姓真正能夠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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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時年跨越三省千里接力救援小宇澤的視頻畫面截圖
2018年10月,為生命讓路的小宇澤千里救援的故事曾牽動了千家萬戶的心,小宇澤離世后,宇澤媽媽為實現孩子生前做醫生的愿望,進行了角膜捐獻,給兩個孩子帶去了光明,將生命與愛以另外一種方式延續,并捐款發起設立宇澤慈心。7年來“宇澤慈心-讓孩子平安回家”慈善愛心活動傳遞到近30個省份,但案發至今7年以來,違法超速駕駛機動車且撞人后不履行救助義務、案發后又以各種方式轉移、隱瞞財產抗拒執行的肇事司機仍沒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引發社會各界關注與熱議。
小宇澤案中,交通事故案發后至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期間(經歷了1年6個月),肇事司機明知有責任卻不履行救助責任和墊付救助費用的責任,大額提現轉移財產持續到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期間至今沒有被檢察官作為拒執罪的量刑考慮區間,
對于超速行駛撞人后見死不救,以各種方式轉移隱瞞財產超過百萬,至案件進入訴訟結束均無財產可供執行,僅對涉嫌拒執罪肇事司機任某提出量刑一年的建議,是否有悖“兩高”對于此類拒執案件、案例有關從嚴從重判罰的基本原則,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與思考。
目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占整個執行系統的比例較高,希望小宇澤案件作為全社會關注案件,能夠有效破解兒童傷害類案件執行難的困境,落實兩高司法解釋精神,司法共情,如我在訴,有效發揮拒執罪的懲戒力度,從根本上推動執行的公平正義。
一、交通肇事類案件肇事司機拒執罪的認定時點爭議
在交通肇事類侵權案件中,拒執罪的量刑時點應如何認定?是從案發后行為人明知負有救助賠償義務時開始轉移財產起算,還是從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公安立案、檢察院批捕、移送法院公訴)后起算?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檢察官在本案中的拒執量刑認定區間與標準是否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和效應。
中國的交通肇事率居高不下,每年有20余萬人因交通事故傷亡,也是造成兒童意外傷害的主因,而如果超速撞人后見死不救,之后又以各種方式轉移大額財產逃避法律責任的肇事司機不能依法得到嚴懲,無疑對平安出行、司法公平正義帶來隱患和沖擊。
如果小宇澤案這樣判,會導致更多的肇事者案發后不救助、惡意轉移財產(上百萬)逃避法律責任卻可以逍遙法外,相當于明示肇事者“案發后不用撥打120救助,也可以大額轉移財產提現逃避承擔受傷害兒童的急救費用,只要肇事司機在法院一審前轉移財產,即使判決生效后形成沒有執行能力的假像,這些都不會追責,也都不作為拒執罪的量刑情節”,這樣相當于為肇事者撞人后不救助轉移財產抗拒執行卻逍遙法外撐傘!
小宇澤案持續7年的訴訟程序,肇事司機為何沒有依法得到嚴懲?不僅大幅度降低肇事司機的犯罪成本,讓拒執罪,兩高加大拒執罪懲治力度的司法解釋形同虛設,讓執行難上加難,而且對于受害者權益的保護,對于兒童平安出行、平安中國的法治建設,對于推動司法執行公平正義形成極大的沖擊! 呼吁依法嚴懲交通肇事侵權類案件的拒執者,破解執行難困境,推動兒童平安出行的法治建設,有效推進司法執法的公平正義
二、案件庭審回顧
2025年8月15日,全社會關注的小宇澤案肇事司機拒執罪一案在呼市賽罕區法院再次開庭。(肇事司機目前已經被取保候審)針對公安提供案發后至判決生效之間肇事司機持續轉移的上百萬款項的補充偵查證據,肇事司機任某為自己逃避拒執罪的法律責任,做無罪辯護的理由如下:
(一)賽罕區公安針對案發后第二天的肇事司機配偶大額提現轉移50多萬進行了補充偵查,調查結果顯示12萬轉給了任某表妹用作番茄炒投資。剩下的錢肇事司機辯稱是留給自己的兒子的。案發是2018年10月3日,次日是10月4日,屬于股市休息日,肇事司機大額提現逃避責任轉移財產的理由根本無法立足!
(二)任某稱對該筆款項的支出不知情,稱系其配偶李某所為;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此大額的提現轉出,明顯是為逃避責任而辯解。按照其陳述理由,一方面提現給其表妹,一方面給兒子用,都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其配偶作為案外人,明知肇事司機有履行能力卻在案發次日提現50余萬而拒絕支付小宇澤的救助費用,配合協助其夫、肇事司機任某轉移財產,根據兩高最新加大拒執罪的司法解釋,屬于案外人,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責追訴。
(三)偶爾七八千左右的工資。肇事司機辯稱是業務部的,并不是自己的錢。實際上肇事司機在工行工作,一般人都知道這屬于金融機構發給員工的獎金和績效。如果是業務應該歸屬公司賬戶,而不是所謂個人的賬戶。
2018年10月3日,肇事司機超速撞人后見死不救,沒有撥打120, 放任小宇澤錯過了4個多小時才被送到距離案發現場只有20分鐘車程的醫院,而且沒有墊付一分錢的小宇澤重癥監護室的醫療費,卻在案發后第二天其配偶名下提現轉出50余萬的大額提現,肇事司機有基本的先行救助責任卻沒有履行。
(四)突出問題:各種方式轉移隱瞞財產的拒執者為自己做無罪逃責辯護的理由,公檢法是否可以直接采信?
小宇澤案件中,如果肇事司機為自己案發后持續轉移隱瞞財產到抗拒生效判決的執行,而且虛構一些債務及理由為自己逃責,如果這樣有違百姓基本公序良俗、基本良知的逃責理由被采信,那是否意味著以后拒執者都可以找理由逍遙法外,執行難上加難,兩高最新加大拒執罪懲治力度的司法解釋在全社會關注的案件中無法落實,執行的公平正義最后一公里無法實現!無論是公安還是檢察院都有自己的偵查隊伍,如果盲目采信犯罪嫌疑人為自己逃責,有違基本良知和公理的理由,那是否意味著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通過各種理由蒙蔽一線執法者,都可以逍遙法外,拒執罪形同虛設,司法執法公正從何談起?呼吁賽罕區檢察官應充分考慮最新的兩高司法解釋,考慮案發后到判決生效之間肇事司機轉移隱瞞財產的數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的拒執行為。
超速撞人后見死不救的肇事司機不僅沒有依法承擔交通肇事罪、見死不救的故意殺人罪,如今也要逃避承擔拒執罪,繼續逍遙法外嗎?是什么力量讓法一直向不法者低頭?壞人的犯罪成本幾乎為零,好人的維權成本無限放大,正義得不到伸張?
三、案件爭議焦點
時點認定爭議
2018年10月3日案發至2021年5月一審期間,肇事司機及其配偶通過大額提現轉移近90萬元財產,但公訴機關未將此期間的行為納入拒執罪考量。這種認定問題將產生兩大對于司法公平正義與執行的沖擊:
(1)變相縱容肇事者在案發后至訴訟程序啟動前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
(2)使《刑法》第313條及兩高相關司法解釋的威懾效力形同虛設,導致侵權類拒執者逍遙法外。
行為惡劣性分析
(1)即時救助義務:肇事者拒絕撥打120,導致傷者延誤救治4小時而錯過了最佳救助期(案發現場距醫院僅20分鐘車程);
(2)財產轉移:案發次日即轉移提現50余萬元存款,持續至訴
訟階段累計轉移超百萬元;
(3)支付能力:肇事司機是銀行從業人員,具有穩定收入,轉移金額遠超待賠數額。
四、司法實踐對于肇事司機明知有賠償責任卻轉移財產抗拒法律責任承擔及惡意轉移的認定標準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證明肇事司機是'明知有賠償義務'的?有哪些具體證據標準?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證明肇事司機“明知有賠償義務”可從以下方面入手,具體證據標準如下:
1、法律規定及常識性證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肇事司機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知曉這一法律規定。若發生事故,可推定其明知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若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肇事司機應能預見到可能面臨高額賠償,這也是其明知有賠償義務的體現。
2、行為表現相關證據:若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后,存在拖延救助、不配合調查、試圖逃避責任等行為,可間接證明其明知有賠償義務。例如,未及時撥打120救助傷者,或在警方調查時故意隱瞞事實、提供虛假信息等。
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和法院通常判斷肇事司機轉移財產行為是否為主觀惡意主要依據以下因素:
?轉移行為的時間:
若肇事司機在明知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后,如在事故發生后至訴訟程序啟動前轉移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法院可以認定其主觀惡意較大。
?肇事司機的行為表現
如肇事司機存在拖延救助、不配合調查、試圖逃避責任等行為,可間接證明其轉移財產的主觀惡意。
五、最高院指導性案例為訴前轉移財產依法追究拒執罪提供了重要指導
根據同案同判的原則, 最高院指導性案例(入庫編號:2024-18-1-301-001):肇事司機及配偶在判決裁定前負有執行 義務。但是卻在案發后進入訴訟程序前選擇了離婚的方式逃避法律責任承擔。在法院一審審理前,如通過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并持續至執行階段,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亦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該指導型案例對于肇事司機拒執罪的量刑是1年零6個月,而且此案僅是人員受傷。然而小宇澤案件是肇事司機超速行駛,撞人后見死不救導致1人重傷2人失去生命,案發后次日提現50多萬,卻拒絕承擔受傷的小宇澤急救費用,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賽罕區檢察官僅僅根據生效判決后的轉移數額提出量刑建議,有待考量。
無論是拒執罪出臺的本源,刑法界普遍認可的“明知有賠償責任卻開始轉移相關的指導性案例”,還是兩高最新司法解釋的精神,在案發后至一審前,屬于明知有賠償責任,開始轉移財產逃避未來生效判決的承擔,這一訴前轉移財產的行為被公訴機關作為拒執罪的量刑依據,與最高院拒執罪1396指導性案例類似,都是對于明知有賠償責任卻在案發后,法院訴訟開始前的時間區間進行了財產轉移,最終都被檢察院和法院作為量刑的依據予以考慮。
六、法律適用分析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立法解釋,"判決、裁定"包括民事調解書;"有能力執行"包含隱藏、轉移財產等規避行為。
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兩高)2024年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
一是明確案外人幫助隱藏、轉移財產,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解釋》規定,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二是是明確從重情節。關于從重情節,《解釋》規定,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三是明確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解釋》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交通肇事類生命權侵權案件拒執罪量刑起始點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對于沒有履行先行救助責任而后轉移財產抗拒救治等法律責任承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應采納的認定標準
根據指導性案例及法理,生命權侵權案件的拒執行為認定時點應遵循:
明知原則:自行為人知曉需承擔賠償責任時起算;
行為延續性:包括訴訟程序啟動前的持續性轉移行為;
社會危害性:重點考量對急救費用等特殊款項的惡意拒付。
(二)小宇澤案目前量刑認定的突出風險
若小宇澤案將交通事故案發后法院一審訴訟程序啟動前(長達16個月的時間)肇事轉移財產行為排除在拒執罪量刑考量外,將導致大量的案發后不救助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的肇事者逍遙法外,會讓拒執罪形同虛設,對于受傷害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沖擊:
執行困局:形成"訴訟空窗期"財產轉移的監管真空;
司法權威受損:終本裁定率攀升,執行難問題加劇;
價值沖突:與"平安中國"建設及未成年人保護政策相悖。
八、呼吁加大交通肇事類侵權司機拒執的懲治力度
為推進侵權類案件拒執罪的懲治力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執行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建議進一步落實兩高司法解釋精神,包括:
(1)將轉移財產逃避救助及費用承擔情況作為量刑加重情節;
(2)完善"賠償義務明知時點"的推定規則。
司法實踐中,在生效前,如何證明當事人明知自己將會承擔法律后果?這需要借助相關權力機關的責任認定和公眾的一般認知考量,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類責任糾紛等情形。
司法實踐層面
(1)檢察機關應綜合審查全流程財產變動;
(2)對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應從重懲處。
九、小宇澤案推動執法公平正義的期盼
小宇澤案暴露的拒執認定標準偏差,不僅關乎個案正義,更直接影響社會治理效能。司法機關應秉持"生命權優先"理念,通過精準適用拒執罪條款,筑牢兒童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司法保障。
遺憾的是,呼市賽罕區檢察官至今沒有考慮以上因素,沒有參照相關最高法相關指導性判例,也沒有考慮拒執罪的定罪量刑的“明知有賠償責任就開始轉移的”基本原則,對于公安補充偵查的肇事司機及配偶案發后大量轉移財產的確鑿證據,依然堅持肇事司機轉移隱瞞財產的認定時間從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起算,而不是案發起算?按照檢察官的量刑邏輯,所有的交通肇事等侵權人都有充分的時間在案發后轉移財產抗拒法律責任的承擔,檢察院也不會依法作為量刑區間追責,讓案發后轉移財產拒執的侵權人都可以逍遙法外,讓法院生效判決根本無執行,讓被害人或者被侵權人的合法權利無法保障,這對于兒童保護,對于司法執法公平正義是莫大的沖擊。
根據相關法律和地方實踐,肇事司機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理應依法嚴懲。小宇澤案件中,肇事司機從肇事后應當知道承擔救助和賠償責任,卻不救助逃避承擔責任,轉移、隱瞞財產導致的狀態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后,轉移、隱瞞財產數額遠超過待賠償金額,主觀惡意極大,肇事司機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實屬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對社會公平正義危害性極大,司法實踐中應被視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依法適用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界通常認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案發后明知具有賠償責任,卻在尚未開始民事訴訟時即實施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逃避法律責任包括承擔受傷害者的救治費用,以此對抗即將到來的法院執行,其主觀惡性較一般的拒執行為更大,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結合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應以及兩高加大拒執罪懲治力度的司法解釋,理應依法予以從嚴從重判罰。
無論是拒執罪設立的初衷,還是從指導性案例的法理,侵犯兒童生命權案件的侵權人轉移隱瞞財產拒執罪認定的起始時間,應該依法從案發后侵權人明知有救助責任和賠償責任卻不施救并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起算,而不是案件進入一審訴訟階段起算。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從案發公安立案偵查檢察院批捕再移送法院提起公訴,一般要至少半年以上或者更長的時間,只有對這類案件拒執罪量刑的認定起始時間進一步明確從案發后肇事者明知起算,無論從法理根本還是百姓的公序良俗,通過為地方司法部門提供指導,加大拒執的懲治力度,才能根本上杜絕侵犯生命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侵權人從案發后轉移財產抗拒未來生效判決執行的情況,也會有力破解執行難的困境,提高侵權人的犯罪成本,大幅度降低兒童傷害等案件的發生,推動執行的公平正義最后一公里。
執行是司法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呼吁相關部門關注,依法嚴懲交通肇事侵權類案件的拒執者,破解執行難困境,早日給小宇澤討回公道。為了每一個孩子平安成長的環境,呼吁公檢法依法嚴懲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機,推動兒童平安出行、平安中國的法治建設,讓百姓從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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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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