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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糾紛中,多份遺囑并存且訂立時遺產利益組成尚不清晰的情形屢見不鮮,此類遺囑能否作為遺產分配依據,成為爭議焦點。實踐中,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若未明確遺產標的屬性、金額等核心要素,后續亦未完成贈與交付,極易導致遺囑效力難以認定。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馬莉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了核心法律要點,供大家參考。
未明確遺產范圍遺囑認定
遺囑效力認定的核心前提是意思表示真實且內容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該規則適用的前提是遺囑內容明確可執行。
1、遺產標的不確定不具備生效基礎。遺囑指向的遺產需具有特定性,若訂立時遺產利益(如征收補償款、房產)尚未形成,或對標的是房是錢、金額多少未明確,屬于標的不確定,不符合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法院通常不予認可。
2、意思表示反復視為未形成穩定遺愿。若多份遺囑對遺產分配指向不同繼承人,內容相互抵觸,且無證據證明被繼承人持續穩定的真實意愿,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關于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規定,應認定多份遺囑均無法作為繼承依據。
3、未完成交付不成立贈與型遺囑。若遺囑包含“贈與”性質條款,根據贈與合同相關規定,需完成財產交付才發生效力,未交付且遺產標的未明確的,贈與條款不生效,相關財產仍按法定繼承處理。
實務處理規則與規范指引
當多份未明確遺產范圍的遺囑效力不被認可時,根據法定繼承相關規定,遺產應按繼承人人數均等分配。同時,結合實務爭議要點,立遺囑及相關調解程序需遵循以下規范:
1、立遺囑需明確核心要素。應清晰列明遺產名稱、位置、金額、權屬等信息,避免使用“名下所有財產”“動遷所得款”等模糊表述;若遺產尚未形成(如待征收房產),可約定條件成就時的分配方案,確保標的可量化、可執行。
2、嚴格遵循遺囑形式與見證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避免由無見證能力人、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擔任見證人;代書遺囑、打印遺囑等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確保簽名、日期等要素完整。
3、基層調解協議需強化權限審核。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訂立遺產分配協議時,根據調解程序規范,調解員需核實簽約人行為能力及代理權限,代簽需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避免因權限瑕疵導致協議無效。
結語:
綜上,未明確遺產范圍的多份遺囑因缺乏生效實質要件,難以作為繼承依據,相關遺產通常按法定繼承處理。立遺囑人應秉持嚴謹態度,明確遺產核心信息,遵循法定形式;繼承人面對此類糾紛時,可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舉證證明遺囑效力或主張法定繼承權利,必要時借助專業律師厘清權利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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