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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辦理繼承事務需嚴格遵循德國《民法典》、《國際私法》相關規定及繼承稅法規,中國人作為外國繼承人,還需關注跨國繼承的法律適用、文件認證及流程適配等特殊要求。
一、核心前提:明確繼承適用法律
根據德國《民法典施行法》及歐盟《繼承條例》,繼承法律適用的判定直接影響后續流程,中國人需重點關注以下2點:
1.適用法律判定標準:若死者為中國人且最后居住地在德國,德國法院通常優先適用德國法(《德國民法典》第1922條及以后條款);若死者最后居住地在中國,但遺產包含德國境內資產(如房產、銀行存款),則需根據中國與德國的沖突規范確定適用法律,此時德國法院可能認可中國繼承法律文書的效力,但需完成公證認證程序。需注意,歐盟《繼承條例》僅適用于歐盟成員國公民,中國人繼承德國遺產不適用該條例的統一沖突規范,但德國法院會參照其關于遺產執行的程序性規定。
2.特留份制度的強制性:德國實行“特留份”制度,即使死者留有遺囑,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也享有法定最低繼承份額(通常為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德國民法典》第2303條、第2326條)。德國聯邦最高法院2022年判例明確,即使遺囑依據外國法剝奪了特留份權利人的繼承權,該條款在德國境內也不具有執行力,違反德國公序良俗。這對中國人尤為重要,若遺囑排除了配偶、子女的繼承權,相關人員可在德國法院主張特留份權利。
二、必備文件準備:公證認證是關鍵
德國 probate 法院及相關機構(銀行、土地登記處)對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要求極高,中國人需提前準備以下文件并完成規范認證:
1. 基礎核心文件
死者死亡證明:需由中國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醫院出具,經中國外交部領事認證后,再辦理德國駐華使領館的認證(即“雙認證”);若死者死亡地在德國,可直接向當地民政局申請德語死亡證明。
親屬關系證明:需明確繼承人與死者的關系(如配偶、子女、父母),由中國公證處出具公證文書,同樣需完成雙認證。若涉及多位繼承人,需列明所有繼承人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等信息。
遺囑(如有):若死者留有遺囑,需提供原件;若為中國境內訂立的遺囑,需經公證認證并附上德語翻譯件(翻譯件需由德國法院認可的翻譯機構出具);若為德國境內訂立的公證遺囑,可直接向 probate 法院調取遺囑備案記錄,無需額外認證。
繼承人身份證明:中國護照原件及復印件(需在有效期內),若繼承人在德國有居留許可,需一并提供。
2. 補充證明文件
婚姻狀況證明:配偶繼承需提供結婚證(雙認證+德語翻譯);若為離異,需提供離婚判決書(需注明生效時間)。
遺產相關證明:如德國房產的土地登記信息(可向房產所在地土地登記處申請)、銀行賬戶信息(由死者開戶銀行出具)、車輛登記文件等。
放棄繼承權聲明(如有):若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需出具書面聲明,經中國公證處公證并完成雙認證,或在德國公證人、領事官員面前簽署聲明。
三、核心流程:申請繼承證書
根據德國聯邦外交部2025年8月最新公示,繼承證書是中國人在德國主張繼承權的核心憑證,可用于提取銀行存款、變更房產登記、辦理遺產過戶等,申請流程如下:
1. 確定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為死者最后居住地的地方法院 probate 庭;若死者無德國居住地,但遺產為房產,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若遺產為動產(如存款、車輛),由德國任一地方 probate 法院管轄(建議選擇柏林、漢堡等華人較多的城市法院,流程更便捷)。
2. 提交申請材料
繼承人可親自到法院提交申請,或通過德國公證人、律師代理提交(推薦代理方式,可避免語言障礙)。申請材料需包含:
上述所有經認證的文件原件及德語翻譯件;
填寫完整的申請表格(可在法院官網下載或現場領取);
宣誓聲明(根據《家庭事務訴訟法》第352條,需聲明所提供信息真實無誤),該聲明需經德國公證人、 probate 法院官員或德國駐華領事官員公證(注意:并非所有德國駐華使領館都具備該公證權限,需提前咨詢)。
3. 法院審核與證書發放
法院會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若涉及跨國法律適用,可能會要求提供中國繼承法律的相關說明(可委托中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并認證)。審核通過后,法院將發放繼承證書,若有多位繼承人,可申請聯合繼承證書,列明所有繼承人的權利份額。
特殊情況:若遺囑明確指定繼承人且經德國公證,可憑遺囑備案記錄直接主張權利,無需額外申請繼承證書;若遺產僅為少量存款,部分銀行可接受經認證的親屬關系證明替代繼承證書,但需提前與銀行確認。
四、遺產處置與繼承稅申報
根據德國財政部2026年1月最新通知,2025-2026年度德國繼承稅稅率及免稅額未調整,中國人需在取得繼承證書后6個月內完成遺產處置及稅務申報。
1. 遺產處置
銀行存款:憑繼承證書到銀行辦理存款提取或賬戶過戶,銀行可能會扣除遺產管理費用(通常為存款金額的0.5%-1%)。
房產:需憑繼承證書到土地登記處辦理過戶登記,繳納過戶費(約為房產評估價的3.5%)及公證費;若房產需出售,需先完成過戶再交易。
養老金:若死者在德國繳納過養老保險滿5年,繼承人可申請遺屬養老金(需提供婚姻證明、子女撫養證明等),具體標準可向德國聯邦養老金保險局咨詢。
2. 繼承稅申報與繳納
德國繼承稅實行全國統一標準,無地區差異,2026年核心規定如下:
2026年德國繼承稅按親屬關系劃分為三個稅級,不同稅級對應不同免稅額和稅率區間,具體標準如下:
稅級I(配偶、子女、父母):免稅額存在差異,配偶免稅額為50萬歐元,子女為40萬歐元,父母為10萬歐元;稅率區間為7%-30%。
稅級II(兄弟姐妹、兒媳/女婿):免稅額為2萬歐元,稅率區間為15%-43%。
稅級III(其他親屬及非親屬):免稅額為2萬歐元,稅率區間為30%-50%。
申報流程:需向遺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交繼承稅申報表,附上繼承證書、遺產評估報告(房產、貴重物品需由德國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稅款需在申報后3個月內繳納,逾期將產生滯納金(日息0.05%)。
注意:2026年德國可能啟動繼承稅改革,聯邦憲法法院擬對企業資產免稅范圍進行調整,若繼承遺產包含德國企業股權,建議關注聯邦財政部官網最新通知,避免稅務風險。
五、特殊情況處理與實用建議
1. 遺產分布于中德兩國的處理
若死者遺產同時涉及中國和德國,可申請“限定于德國境內資產”的繼承證書(依據《家庭事務訴訟法》第352c條),僅針對德國資產進行確權,避免因中國資產認證流程繁瑣延誤德國遺產處置,同時可節省因包含境外資產產生的高額法院費用。
2. 語言與代理建議
德國法院、稅務機關的官方文件均為德語,建議委托具備中德雙語能力的德國公證人或律師代理全程流程。可通過德國聯邦律師協會官網查詢華人律師名錄,或聯系中國駐德國使領館獲取推薦法律服務機構。
3. 時效提醒
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942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期限為“知曉繼承權產生之日起6周”,逾期未放棄視為接受繼承(需承擔死者的債務);特留份權利的主張時效為繼承開始后3年,逾期將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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