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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相關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有人一年舉報2000多次,但是均不構成案件,極大擠占普通消費者維權資源。
投訴舉報是公民行駛監督權的重要方式,所以,我國法律法規鼓勵正當的投訴舉報,并對這種行為予以保護。但有的消費者投訴舉報商家,卻帶有惡意索賠的目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威脅等手段,向商家索取不合理的賠償,其特征之一是購買相同商品重復索賠。
有關負責人列舉的“有人一年舉報2000多次但均不構成案件”,是典型的惡意索賠。其平均每天投訴五六次之多,可謂“投訴專業戶”,這里面可能有重復索賠,也不排除這不是“一個人戰斗”,但所有投訴卻不構成立案條件。這意味著投訴者未達到索賠目的,市場監管部門阻止了惡意索賠。
但這種舉報次數離譜的惡意索賠,帶來了惡劣的影響:其一,維權資源是有限的,其一個人惡意投訴極大擠占了其他消費者維權資源,影響他人維權效率;其二,增加了市場監管部門行政成本,因為對每次舉報都要初步核實;其三,對相關市場主體正常經營造成一定干擾,甚至會影響商家信心。
作為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既要核驗投訴人身份信息,也要核查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依據,來決定是否受理、是否立案。這必然耗費相應人力物力,如果認定為惡意投訴,這種核驗成本也算是浪費。為此買單的是廣大納稅人。如今修訂《辦法》規制惡意投訴,就能節省成本為納稅人省錢。
作為商家都想專注于生產經營,但如果其產品或服務被人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在核查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依據時,可能會直接向商家核查,商家只有配合核查,才能避免被惡意索賠,被行政處罰。這就會耗費商家的時間、精力。新《辦法》對惡意索賠進行攔截,也是為市場主體護權、打氣。
所謂“攔截”,《辦法》既新增規定不得濫用投訴舉報權利,牟取不正當利益,對惡意維權人群進行警示;也明確對提供虛假材料、冒用他人名義、拒不配合核驗真實身份的不予受理,就能阻止惡意索賠增加行政成本、干擾商家經營;而且明確對敲詐勒索、騙取賠償等,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此一來,某些惡意索賠者就會“知難而退”,即便“知難不退”,也會遭遇“不予受理”的攔截達不到惡意索賠的目的。過去,由于原《辦法》對惡意索賠缺少有力遏制,某些人就以為可以通過惡意索賠獲利,當這個漏洞在制度層面被堵上,給了市場監管部門對惡意索賠行為說“不”的依據。
當然,在《辦法》中增加規制惡意索賠的內容,也是具體落實相關文件精神、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體現。比如2019年,中央發布的《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對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這種“依法嚴厲打擊”應該屬于“組合拳”,包括多種措施。
除了以上措施外,還能否依靠大數據等技術,對惡意索賠行為進行甄別;必要時是否考慮建立惡意索賠“黑名單”,精準打擊這類“投訴專業戶”,也值得考慮,以提升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發揮提醒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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