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2日
人社部官網公布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截至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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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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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此處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標準
不包括哪些項目?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
考慮因素是什么?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主要參考本地區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主要考慮在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個人需承擔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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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規定》截圖。圖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那么
如果用人單位
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將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者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管轄。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編輯 | 蓬江發布編輯部
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華日報、廣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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