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早上7點左右,73歲何某在嘉陵區陳壽路口步行橫過馬路時,與61歲熊某駕駛的兩輪車發生碰撞,造成何某受傷,電動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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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門認定,當事人何某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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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駕駛員熊某的行為違反機動車駕駛人都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
當事人何某負主要責任,熊某負次要責任。
來源:南充廣播 整理:濱江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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