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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這句話,我們天天說
但還是有人在喝醉酒后
竟然僥幸開車上路
結果被交警逮了個正著
不僅要被吊銷駕駛證
還要面臨拘役、罰款等處罰
算算這筆賬
這代價可比“代駕”大多了!
記者今天從交管部門獲悉,12月19日晚,在岱山某企業工作的鹿某某,與朋友聚餐時喝了白酒,結束后卻仍是僥幸駕車上路,途中被交警現場查獲。
經呼氣式精酒檢測為170mg/100ml,血檢值為171mg/100ml(醉酒駕駛)。鹿某某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近日,經法院審理,鹿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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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全市公安交管部門
深化推進酒醉駕“百日整治”專項行動
精準研判規律 廣泛開展宣教
全時全域開展嚴管整治行動
當月共計查處酒駕違法6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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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醉駕 害人害己
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為進一步加強酒醉駕違法警示
固化駕駛群體酒后禁駕法規意識
現對12月查獲的醉駕人員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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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血檢值排序 單位為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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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廣大駕駛員
切不可抱有任何僥幸心理
自覺自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抵制酒駕 平安回家
法律鏈接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舟山交通97綜合舟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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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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