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清遠43歲男子李某與前女友黃某分手后,多次求復合未果竟鋌而走險——偷配鑰匙潛入黃某家中,將其未成年女兒捆綁裝袋劫持,企圖脅迫黃某復合。幸運的是,女孩趁李某臨時離開時逃脫。案發后,李某雖取得黃某母女諒解,但一審法院以綁架罪判處其7年有期徒刑。李某不服上訴,辯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屬于犯罪中止,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厘清了綁架罪與相似罪名的法律邊界,給沖動行事者敲響警鐘。
一、離譜操作!求復合被拒,男子綁架前女友未成年女兒
感情里最忌諱“死纏爛打”,可廣東清遠的李某偏要挑戰底線,為了挽回前女友,干出了讓全網憤怒的事!
43歲的李某和黃某原本是情侶,后來兩人和平分手。但李某始終放不下這段感情,從2024年10月開始,就多次找黃某求復合,可黃某心意已決,每次都直接拒絕。按理說,強扭的瓜不甜,被拒后就該體面退場,可李某卻鉆進了牛角尖,還想出了一個極端又危險的辦法。
2024年12月27日早上7點半,李某揣著事先準備好的膠布、布袋,直奔黃某家。原來,他早就偷偷配好了黃某家的鑰匙,就等著找機會下手。趁著黃某出門上班的空檔,李某用偷配的鑰匙開門溜了進去。此時,黃某未成年的女兒還在家里熟睡,完全沒察覺到危險正在逼近。
李某二話不說,上前就用脅迫手段控制住女孩,用膠布死死綁住她的雙手雙腳,還把毛巾塞進女孩嘴里,再用膠帶封住,最后直接把女孩裝進了布袋里。他的如意算盤很明確:把女孩帶回自己家,以此要挾黃某,逼她過來跟自己談判復合。
好在天無絕人之路,當天早上8點左右,李某因臨時有急事不得不離開現場。女孩趁機奮力掙脫束縛,跌跌撞撞跑到一樓求救,這才成功脫險,隨后案件正式案發。
二、獲諒解仍判7年!男子上訴喊冤,法律條文戳破謊言
案發后,警方迅速介入調查,經過縝密偵查,認定李某的行為涉嫌綁架罪,立案后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方審查后,也一致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依法對他提起公訴。
咱們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刑法》第239條明確指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不過考慮到幾個關鍵情節:一是被綁架的是未成年人,身心脆弱,應酌情從重處罰;二是此案因情感糾紛引發,女孩經法醫鑒定僅構成輕微傷,未造成嚴重人身損害后果;三是黃某及其女兒對李某的行為表示了書面諒解。綜合這些因素,法院認定此案屬于“情節較輕”,最終以綁架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7年,罰金1萬元。
可李某卻覺得自己“冤得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他辯稱:自己的行為頂多算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本不構成綁架罪;而且他捆綁女孩后主動放棄了控制,發現女孩不見后還打電話告知了黃某,這屬于犯罪中止,應該進一步從輕處罰。
那么李某的辯解到底站得住腳嗎?咱們用法律條文逐一拆解:
首先,為啥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核心是“未經允許闖入他人住宅”,而李某的行為遠不止于此——他闖入住宅后,還實施了捆綁、封口、裝袋等一系列暴力控制行為,目的是將女孩作為人質,脅迫黃某復合,完全符合“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法定要件。非法侵入住宅只是他實施綁架罪的一個前置環節,不能單獨定性,所以法院認定綁架罪完全正確。
其次,到底算不算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但綁架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并將被害人置于自己的實際控制之下,就構成犯罪既遂,不需要等到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目的實現。本案中,李某已經把女孩捆綁裝袋,完全控制了她的人身自由,犯罪已經既遂。后來女孩是趁他臨時離開時自行逃脫的,并非李某主動放棄控制、有效防止危害結果,所以根本不構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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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審駁回上訴!7年刑期冤不冤?網友吵翻了天
面對李某的上訴,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給出了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明確指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李某以復合為目的,綁架未成年人人質,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且不屬于犯罪中止。原判綜合考慮案件起因、未造成嚴重后果、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情節,以及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從重情節,在“5-10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內判處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萬元,量刑均衡合理,并無不當。
這個結果一出來,網友們瞬間炸開了鍋,議論紛紛:
有人說:“大快人心!對未成年孩子下手太沒人性了,7年一點不冤,就該讓他好好反省,以后不敢再沖動行事!”
也有人說:“都取得諒解了,為啥還判這么久?畢竟是情感糾紛,而且沒造成重傷,是不是有點重了?”
還有人疑惑:“諒解書不是能從輕處罰嗎?怎么這里好像作用不大?”
其實這里要糾正一個常見誤區:諒解書只是“酌定量刑情節”,不是“免罪金牌”。對于綁架罪這種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罪,法律設定了嚴厲的法定刑,即便取得被害人諒解,也不能突破法定刑底線大幅減輕刑罰,更不能免除刑罰。法院會在法定范圍內,綜合考慮各種情節平衡量刑,這既體現了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也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結論:為復合鋌而走險,7年刑期到底冤不冤?
李某原本只是想挽回一段感情,卻因為一時沖動,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不僅沒如愿復合,還把自己送進了監獄,毀掉了自己的人生,著實讓人唏噓不已。
這起案件也給所有人提了個深刻的醒:感情的事不能強求,聚散離合本是常態,分手了就該體面放手,切勿因愛生恨、沖動行事。無論遇到多大的糾紛,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解決,任何時候都不能觸碰法律紅線。一旦采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等待自己的只會是法律的嚴懲。
那么問題來了,你覺得李某被判7年有期徒刑冤不冤?取得被害人諒解后還判這么久合理嗎?如果是你,會怎么看待這起案件?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來源:裁判文書網、清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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