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買賣合同糾紛,別踩“接受貨幣一方”的管轄誤區
日常生活中,商場購物遭遇商家違約,想要退款卻被推諉時,不少人會想著向法院起訴維權。但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很多人都會犯迷糊。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因手機退款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終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手機賣場所在地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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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居住在益陽市赫山區的王某,在他地手機賣場訂購了一臺最新款華為手機,王某付款后,賣家承諾7日內交付手機。交貨期滿后,賣家遲遲未履行交貨義務,王某多次催促無果后要求賣家退款,賣家以“新款手機供貨不足,請繼續等待”為由拒絕退款,并告知王某會盡快交付貨物。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王某以自己是“接受貨幣一方”為由,向其住所地的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受理后,經審查,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手機賣場所在地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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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很多人會疑惑,王某的訴請為賣家退款,作為收錢的一方,為何不能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即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為他地手機賣場,其住所地明確在他地,而案涉合同為買賣合同,賣家的核心義務是交付手機,合同履行地對應賣場所在地,這為案件移送管轄提供了依據。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王某雖訴請退款,但爭議根源是賣家未履行交付手機的核心義務,退款只是違約后的責任承擔方式,并非合同本身約定的“給付貨幣”義務,因此爭議標的屬于“其他標的”,需以履行交貨義務的賣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結合上述條款,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為他地,因此手機賣場所在地法院才是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移送管轄,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能更方便相關法院核查案件事實、推進審理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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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消費者遇到買賣合同糾紛準備起訴時,切莫想當然認為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訴。應先明確合同性質、雙方核心義務及糾紛根源,結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關鍵信息,才能確定正確的管轄法院。提前厘清管轄權問題,才能避免因管轄異議耽誤維權時間,讓維權之路更順暢。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鄒安迪
2026年第9期之一
總第19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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