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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344元在超市買8瓶
“天朝上品” 白酒
結果發現是仿冒偽劣產品
消費者徐某將超市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判決
退貨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超市卻以徐某是
“職業打假人”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
來看結果
買8瓶白酒遇假貨
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
2024年7月18日,徐某在某超市花1344元購買了8瓶 “天朝上品” 白酒,打算用來探親。但仔細查看后發現,酒盒上顯示“MTJK2017年12月12日A13貴州茅臺集團”字樣,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552038202190。
隨后徐某查到,某公司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天朝上品貴人酒打假通告》。公告主要內容為:近期在貴州、河南、山東等地及某些平臺發現一些商家銷售仿冒偽劣的“天朝上品貴人酒”(目前發現的產品批次:MTJK2017年12月12日A13)。公司已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案,并成立專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打假工作……。公司于2018年10月已停止了帶有“貴州茅臺集團”標的天朝上品貴人酒的生產、銷售及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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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徐某用上述公司公布的“中追”小程序,點擊“掃碼驗證”白酒盒體上側的二維碼,掃碼結果顯示“二維碼解析錯誤”。
徐某隨即將某超市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1344元貨款,并按《食品安全法》支付十倍賠償金13440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某公司公布的防偽查詢方式,無法查詢到徐某購買的白酒任何信息,超市銷售的白酒虛假標注生產者,且超市不能舉證證明涉訴白酒符合質量標準,涉訴白酒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超市作為食品經營者,未盡到經營者的查驗義務,應認定為明知涉訴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應當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責任。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
超市向徐某退還1344元
并支付十倍賠償金13440元
超市不服一審判決向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
超市兩大上訴理由
均被駁回
理由一:“一次性買8瓶,是知假買假牟利行為”
超市認為,徐某一次性購買8瓶白酒,并非用于生活消費所需,其行為本質是利用法律規定謀取利益的“知假買假”行為,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普通消費者。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徐某并未將所購白酒用于再次銷售經營。徐某因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索賠,屬于行使法定權利,因此某超市認為徐某“知假買假”不是消費者、以此牟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理由二:“從合法渠道進貨,不算‘明知’假貨”
超市認為,涉案白酒系從合法渠道進貨,雖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完整進貨憑證,但并非“明知”所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超市作為食品經營者,未能舉證證明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認定為明知涉訴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應當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的責任。
近日
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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