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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分局
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
運輸煙花爆竹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東勝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二、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資格的銷售網點,必須按許可證規定的地點經營,實行一店一證,嚴禁占道經營、走街串戶經營;嚴禁在集市、超市、醫院、學校、交通要道等公眾場所銷售煙花爆竹。
三、煙花爆竹經營戶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嚴禁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存放煙花爆竹;嚴禁超許可證載明限量和品種存放煙花爆竹;嚴禁自行到批發經營單位采購煙花爆竹;嚴禁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四、煙花爆竹經營戶要加強安全管理,自覺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嚴格實名登記,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配備好消防器材,確保經營安全。
五、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給他人或單位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小區車庫、儲藏室內嚴禁儲存煙花爆竹。
六、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全區禁燃禁放區域;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及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一經發現,一律依法依規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廣大消費者要增強安全意識、法治意識,自覺從持證經營網點購買煙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質煙花爆竹,積極向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局等部門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活動和線索。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舉報電話:110
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分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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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平安東勝
編輯:任施瑤 審核:韓改琴 白慧敏
校對:任施瑤
新聞熱線:0477—813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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