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謝某攜妻女一起去釣魚和釣小龍蝦,謝某在釣魚過程中魚竿碰到高壓電線倒地身亡。事發后,謝某家屬將某供電公司和某用電企業起訴至法院,索賠144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貴州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此前,黎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事發地應屬于非居民區,高壓電線距地的最小距離應為5.5米,而實際高壓電線距防洪壩地面高4.70米,不符合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判某供電公司和某用電企業分別承擔25%、5%的責任,共計賠償34萬余元。一審判決后,某供電公司不服上訴,最終被二審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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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男子釣魚時魚竿碰到高壓電線身亡
家屬索賠144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5月16日上午,謝某與其妻滾某及女兒謝某某到黎平縣敖市鎮與錦屏縣隆里鄉交界的曾家灣處釣魚和釣小龍蝦。謝某在釣魚過程中魚竿碰到高壓電線倒地身亡。
群眾報案后,錦屏縣公安局出警到達現場,經現場勘查:在尸體左手掌上見9處電流穿過皮膚燒焦的痕跡,在尸體正下方壓著長50cm的金屬魚竿底座……在尸體正上方有三根高壓電線,高壓電線距防洪壩地面高470cm,電線與防洪壩呈現“X”形,防洪壩高140cm,余未發現異常。
接處警登記表記錄:經核實,觸電死者為謝某,2025年5月16日早上謝某和滾某、女兒來隆里釣魚和釣小龍蝦,謝某在準備釣魚過程中魚竿碰到高壓電線,造成謝某觸電死亡,家屬對死亡無異議。
再查明,2021年8月6日,貴州某有限責任公司黎平分公司與黎平縣某廠簽訂《供用電合同(高壓)》,雙方約定用電地址為黎平縣曾家灣,變壓器容量為300kVA,供電方式以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10千伏的交流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事發后,謝某家屬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貴州某有限責任公司黎平分公司、黎平縣某廠連帶承擔賠償1449096元。
高壓線距地面高度不符合規定
供電公司和用電企業賠34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按照《電力行業標準》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高壓電線距地的最小距離在居民區為6.5米,非居民區應為5.5米,交通困難地區為4.5米。從錦屏縣公安局的現場勘驗筆錄來看,案發現場是位于黎平縣敖市鎮曾家灣花橋東側的水壩旁,高壓電線距防洪壩地面高470cm,因田埂邊通常是農田之間的邊界,一般有較為便利的通行條件,且通過現場照片可以看出受害人所在路段已經鋪設水泥,周邊為農田,地域開闊,應屬于非居民區,高壓電線距地的最小距離應為5.5米,而實際高壓電線距防洪壩地面高4.70米,故不符合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黎平縣某廠雖自身無法對案涉事故路段高壓線路進行維護,但其作為引入高壓電的用電人,對高壓線路可能給周邊人員帶來的潛在危險理應有所預見,在經營過程中,應對線路安全進行管理并有義務設置相關警示標志,防范危險的發生。其疏于履行自身義務,未及時督促提醒電力公司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也沒有在高壓線路附近特別是河邊設置基本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部分原因,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對其活動場地的安全性進行判斷的能力,其在河邊持450cm金屬魚竿釣魚,未能注意高壓線對地安全距離不足的情形,導致事故的發生,謝某對其損害后果具有重大過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對于謝某的損害,貴州某有限責任公司黎平分公司承擔25%的責任、黎平縣某廠承擔5%的責任,謝某承擔70%的責任比較適宜。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的合理損失總計1141653元。按照上述責任劃分,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貴州某有限責任公司黎平分公司賠償285413.25元;被告黎平縣某廠賠償57082.65元。一審判決后,貴州某有限責任公司黎平分公司不服上訴。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2025年12月29日,該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歐鵬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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