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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方城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盜竊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因為他利用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秘密竊取本單位的財產。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都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方城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會構成犯罪嗎?構成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應當如何區分?在對二者進行區分時應當注意哪些方面呢?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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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方城縣看守所地址:方城縣長江路與釋之路交叉口東南角。
導航:方城縣公安局監所管理大隊
乘車路線:方城縣汽車站乘坐S205路公交車到漢壩公園站下車,步行至國稅局站轉乘方城1路公交車到西關社區站下車,向西步行100米路南。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方城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為人在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時,以其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限、職責為基礎,利用其對本單位財產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的職責,在實際支配、控制、處置本單位財物時實施非法占有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觸他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單位財物,或者熟悉作案環境,而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秘密竊取本單位的財產,則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應當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至于你家人是否構成犯罪,是構成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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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都是侵財型犯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目的、主觀方面有著相似之處,但也有著明顯的界限。日常生活中,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時有發生,且經常表現為采用竊取的方式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準確區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就存在一定難度。那么,應當如何區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在對二者進行區分時應當注意哪些方面呢?
實踐中,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一般較容易區分。但在對二者進行區分時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勞務人員,如果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便利,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應定職務侵占罪,而不能因為是單位勞務人員的身份就定盜竊罪。但是,如果這類人員不是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財物的便利而盜竊單位財物的,則應當定盜竊罪。關鍵是正確認定單位財物是否由行為人合法持有、管理。實踐中比較難以認定的是生產流水作業情況,勞動產品分別由許多人流水作業,共同完成,行為人利用作業之機,將產品竊為己有,以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論處?筆者認為,應當具體分析產品是否由行為人合法持有,考察流水工作具體情況,是緊密流水工作還是松散型流水工作,從而斷定行為人對流水作業產品是否由較長時間的持有,生產單位的具體規章是否規定產品管理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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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為人實際管理單位財產,如看管單位倉庫,乘無人之機,用改錐撬開倉庫大門而不用自己手中的鑰匙打開倉庫,進行盜竊,是定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有人認為,行為人作案時并沒有利用掌管鑰匙的便利條件,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應定盜竊罪。筆者認為,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是指管理、合法持有單位財物的便利,不能表面地理解是掌管鑰匙的便利,倉庫財產實際在行為人合法看管(持有)下,為偽造現場不用鑰匙而用改錐撬開倉庫,這并不能改變行為的性質,仍應定職務侵占罪。但是,如果甲與乙兩人輪流值班看護倉庫,某日甲乘乙值班,秘密撬開倉庫,盜走其中財物,則應定盜竊罪,因為,財物當時并不在行為人保管之中。【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方城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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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方城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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