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市場監管總局出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下稱《辦法》),規范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統一執法尺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辦法》將于3月20日起施行。
平衡執法統一性與當事人合法權益
目前,市場監管領域關于違法所得認定的部門規章僅有原工商總局2008年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行政處罰法實施后,部分領域處罰案件適用該規章,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扣除相應支出;部分領域直接適用行政處罰法,將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全部收入認定為違法所得,影響了市場監管執法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制定《辦法》對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的認定作出統一規定,有利于精準落實過罰相當原則,提升市場監管執法的法治化和規范化水平,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辦法》遵循“禁止不法獲益”的理念和過罰相當的原則,既嚴格落實行政處罰法,又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從違法所得的定位和功能出發,明確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規定當事人直接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認定違法所得時扣除,明確可以作為合法必要支出扣除的范圍以及舉證責任,增強指引性和可操作性。
具體來看,《辦法》確立了違法所得認定的直接因果關系原則。僅追繳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利益,能夠確保處罰的范圍、幅度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避免將當事人的其他合法經營收入與違法所得一并沒收。
同時,《辦法》確立了認定違法所得時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關稅款的原則,既體現了“禁止不法獲益”的原則,即“任何人不得從其不法行為中獲得利益”,使當事人恢復至違法前的利益狀態;又符合過罰相當原則,避免對主觀過錯較輕、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當事人沒收全部相關款項。
值得一提的是,該原則與其他部門違法所得的認定規則基本一致,對于食品藥品等相關領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的懲戒,可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高額罰款、吊銷許可證件、從業禁止等處罰種類來實現,以落實“四個最嚴”要求。
破解不予處罰、數額難查等執法難題
《辦法》對不予行政處罰是否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無法查清時如何處理等疑難問題作出規定,并結合不同違法行為的特點,對多收或少付價款的價格違法行為、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以及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活動等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計算方式作出專門規定。
關于不予處罰情形,《辦法》明確,依據行政處罰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不再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前,辦案機關已經對案件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危害后果等進行了全面考量,這種情況往往不存在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極小,予以沒收不但沒有必要,還會增加執法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再沒收違法所得,并不意味著免除當事人依法退賠的責任。
對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以及僅部分違法所得能夠確定的情況,《辦法》規定了無法查清或者無法計算的部分,無法查清或者無法計算的部分,可以不再單獨計算,但應當在確定罰款數額時作為考量因素,兼顧過罰相當原則與執法效率。
針對三類特殊違法行為,《辦法》結合行為性質,明確差異化的計算方式,實現了共性規則與特殊情況的兼顧。
對于多收或者少付價款的價格違法行為,《辦法》規定,違法所得按照當事人實施該行為多收或者少付的價款計算。其他價格違法行為違法所得的計算,按照《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明確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活動的違法所得,《辦法》明確,按照當事人實施該傳銷活動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違法所得的計算,按照本辦法其他條款的規定執行。
此外,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根據《辦法》,違法所得按照當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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