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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巖區關于禁止、限制燃放
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優化城區人居環境,減少環境污染、保障空氣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臺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區域和時間
根據《臺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黃巖區各街道行政管轄范圍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各鄉(鎮)行政管轄范圍列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的相關要求,黃巖區東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北城街道、澄江街道、新前街道、江口街道、高橋街道為全年禁放區域;黃巖區富山鄉、寧溪鎮、上鄭鄉、嶼頭鄉、北洋鎮、上垟鄉、平田鄉、茅畬鄉、頭陀鎮、院橋鎮、沙埠鎮為限放區域,全年僅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地點
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一百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四)軍事設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宗教活動場所;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九)機場凈空保護區內;
(十)商品交易市場和建筑工地;
(十一)高層建筑、地下建筑;
(十二)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地點。
三、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廣大市民監督舉報違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舉報電話:110(公安)、84616120(應急)、89178269(生態環境)。
黃巖區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來源:黃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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