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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中國人民的老朋友伊朗發生了一些小小的騷亂。
新華社報道:據伊朗塔斯尼姆通訊社16日報道,伊朗安全官員表示,目前已有約3000名恐怖組織成員及參與騷亂的人員被捕。
報道說,被捕人員包括重要頭目、與以色列有關聯的人員、武裝人員以及破壞公共財產的暴徒等。
近期,伊朗多地出現針對物價上漲和貨幣貶值的抗議活動,其間發生騷亂,造成安全人員和民眾傷亡。伊朗總統佩澤希齊揚在伊朗國家電視臺11日播出的專訪中表示,伊朗政府重視傾聽民眾訴求,決心解決好伊朗人民面臨的經濟困難,但不能容許美國和以色列教唆“暴亂者”在伊朗制造動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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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伊朗這個國家比較封閉,所以目前到底什么情況,我們都無從得知,但是看到一張全網流傳的照片:一名伊朗女孩,不戴頭巾,用伊朗最高領袖的照片點燃香煙。
這張照片震撼了全世界。
LSP不是胡錫進,也不是政治評論家,也不在北京開滴滴,所以對發生在伊朗的這起事件,到底是“德黑蘭之春”、還是“暴亂”、還是“動亂”、還是“冬春之交的風波”,不敢妄加評論。
但是我聽到身邊有一種觀點,說是任何國家、任何人不能去干涉伊朗的事情,不然就是“干涉他國內政”、就是“侵犯主權”,就是違反國際法,所以我們看著就好。
這一觀點,其實是很多人根深蒂固的想法,也是日常我們在很多官方媒體上聽到的敘事邏輯。
我們承認伊朗、委內瑞拉、朝鮮或者其他什么眾所周知的國家的人民過得水深火熱,這些國家的人民的人權不怎么樣,但主權大于人權,這些國家的人民人權低是屬于內政,其他國家或者組織只能打打嘴炮,批評譴責一下,但不能采取什么實際行動,動了就是干涉他國內政。
LSP作為一個略懂國家法的人士,就來聊一下這個話題。
先說結論:這種“主權大于人權”的觀點,只是很多種國際法觀點之一而已,既不是絕對正確,也不是金科玉律,更不是不可改變。
現代國際法的主權概念也不是自古以來就存在,是以“威斯特伐利亞主權體系”為框架,所謂“威斯特伐利亞主權體系”以1648年簽署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命名,基本的原則為:
第一,主權是最高權力,而且具有排他性,外部力量不應該干涉。
第二,無論國家大小強弱,都是平等的主權主體。
第三,國家間互相承認主權,互不干涉他國內政。
這些概念,結束了中世紀國家間被宗教干預等問題,開啟了“主權國家互相承認為平等玩家”的現代世界格局,在十九世紀的反殖民獨立運動中,更加具有先進性。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這套國家主權體系的表述也出現了問題。
因為以前國家之間的聯系并不頻繁,基本都可以各干各的,而隨著全球化的興起,國與國之間的經濟依賴變大,很多產業和商品都需要跨國合作,在互聯網出現以后,更是打破了國與國之間的地理界限。
例如,某個島國向大海瘋狂傾倒核污染物,所有鄰國都強烈抗議還是不聽,這個國家能不能說這是國家內政,別國不得干涉?
例如,某個國家的犯罪組織在政府的默許和支持下,利用互聯網向淳樸的鄰國人民瘋狂詐騙,甚至拐賣、綁架鄰國受害者,那這個國家能不能說打擊犯罪是國家內政,別國不得干涉?
例如,某個國家的軍事強人取得政權后瘋狂屠殺人民,種族滅絕,神權統治,殘酷對待異教徒,造成幾十萬人無辜遇害,那這個國家能不能說這是國家內政,別國不得干涉?
在這些新的問題出現后,“威斯特伐利亞主權體系”反而成了踐踏人權的擋箭牌和遮羞布。
于是,另一種國家主權觀念:“保護責任主權說”也出現了。
所謂的“保護責任主權說”基本觀點是:主權,首先是國家對本國人民承擔的首要責任,主權不是無條件的“擋箭牌”,而是以保護人民免遭最嚴重暴行為前提的資格;如果一個國家明顯未能或不愿保護人民免遭四類核心罪行(種族滅絕、戰爭罪、種族清洗、反人類罪),則該國失去了部分主權“合法性”,國際社會有責任接管這項保護義務。
這一觀點(一般簡稱為R2P)并不僅僅是學術觀點,而是國際政治共識。
2005年9月16日聯合國世界首腦會議文件,也就是聯合國大會第60/1號決議,確認了上述觀點。
而中國,也是簽署國之一。
當然,LSP的意思,并不是說“威斯特伐利亞主權體系”已經完全過時,“保護責任主權說體系”完全正確,只是想說明一個問題:
干涉他國內政是否正確,并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而有些習慣于“堅決維護”一種聲音的朋友,不妨多了解一些國際法,也許會有新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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