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年底
不少用人單位都會舉辦年會
與此同時
“年會恐懼癥”“如何優雅地拒絕年會”
等話題在社交網絡引發熱議
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參加年會?
一起來看看深圳工會以案說法
近日,據深圳工會消息,
深圳一公司領導要求員工小明
在公司年會表演脫口秀,
小明以工作繁忙為由拒絕。
領導認為小明“不給面子”,
隨后公司以“不服從安排、曠工”為由將小明開除,
小明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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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仲裁、一審及二審調解,
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需向小明支付賠償金。
工會提醒:
要特別注意的是,
用人單位不能借年會的名義,
對員工濫用管理權和處罰權,
對于非強制的公司活動,
員工有權拒絕,
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或克扣工資;
對于強制要求參與的公司活動,
在工作時間以外的,
用人單位要依法給予補休或加班費,
同時應當保障好
活動期間員工的休息權等合法權益。
來源:深圳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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