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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2年,周明遠(非京籍)因承包北京天通苑小區工程,欲購房用于辦公居住,但受限于戶籍政策,無法直接購買經濟適用房。
經與親戚鄭浩及其配偶林梅協商,以林梅名義購買昌平區一套經適房(即一號房屋),總價約47萬元,全部由周明遠出資,包括首付款、貸款本息、契稅、維修基金等共計62萬余元。
房屋交付后,周明遠裝修入住,并持有全部購房原始票據及房產證。
此后17年,一號房屋一直由周明遠實際占有使用。
2018年,鄭浩因部隊分配新經適房(二號房屋),需騰退名下已有住房。
在未告知周明遠的情況下,林梅向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政府回購一號房屋。
2019年,政府以63.16萬元價格回購該房,并完成過戶。
周明遠被強制騰退,且需向政府支付每月1萬元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此前,法院已作出A號判決,確認周明遠與林梅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但因房屋已登記至政府名下,無法返還,周明遠遂起訴,請求:
解除借名買房合同;
返還全部購房支出62萬元;
賠償房屋增值損失688萬元;
林梅辯稱:
回購系為配合丈夫取得部隊住房,屬正當行為;
周明遠長期不過戶,自身存在過錯;
經適房本不應借名,雙方均應自擔風險。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借名買房合同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
? 林梅賠償周明遠購房成本310,173.77元(50%);
? 林梅賠償房屋增值損失2,786,567.84元(50%);
注:法院認定,名義人惡意申請回購構成違約,但借名人長期不過戶亦有過錯,故雙方各擔50%責任。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違約責任與損失分擔”展開分析:
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且已解除:
生效判決已確認合同有效,因房屋被政府回購,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依法解除。
名義人構成根本違約:
林梅明知房屋實際權利人為周明遠,仍為個人利益申請回購,主觀上具有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損失包括購房成本與可得利益(增值):
購房支出62萬元屬直接損失;
房屋評估價688萬元,扣除10%土地收益后為619萬元,增值部分557萬元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依法應予賠償。
雙方均有過錯,按50%比例分擔:
林梅惡意違約,應擔責;
但周明遠自2007年起即具備過戶條件(經適房滿5年),卻長達十余年未主張過戶,放任風險擴大,亦有過錯;
且借名行為本身規避保障房政策,違背制度初衷,雙方均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法院強調:
“借名買房雖被確認有效,但不等于可無限期維持。
權利人應在條件成就時及時主張過戶,否則將自行承擔擴大的損失。”
四、律師提示
借名買房≠高枕無憂:
即使合同有效,若長期不過戶,一旦名義人配合政策回購或抵押,實際權利人將面臨巨大風險。
經適房滿5年后必須立即行動:
2008年前簽訂的經適房合同,滿5年即可上市交易。拖延不過戶=放棄權利保護。
法院明確支持“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會根據雙方過錯比例調整——早維權,多獲賠。
? 建議:
若您持有類似借名房產,務必在滿足過戶條件后啟動確權程序;
如名義人拒絕配合,立即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防止房屋被抵押、回購或出售;
保留所有出資、居住、繳費證據,為未來索賠奠定基礎。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房屋增值索賠等復雜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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