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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8年,趙磊(表哥)看中一套位于豐臺的經濟適用房(即“一號房屋”),總價30萬余元。
但因他沒有北京戶口,不具備購房資格,便與表弟周濤商量:“你有資格,房子用你名字買,錢我出,滿五年后過戶給我。”
周濤當時口頭同意。隨后,趙磊通過母親賬戶向周濤母親轉賬50萬元,并由周濤母親代為支付全部房款。
房屋交付后,趙磊支付了契稅、維修基金、物業費,并自費裝修入住,此后一直出租或自住至今。所有購房合同、發票、產權證原件均由其保管。
2012年,房產證下發,登記在周濤一人名下。
2017年,周濤突然掛失原證,重新申領新證,并否認借名關系,稱:“房子是我家的拆遷安置房,只是借你住。”
此時,趙磊仍無北京購房資格,無法辦理過戶。無奈之下,變更訴訟請求:
“既然不能要房,那就退我房款,并賠償房屋從30萬漲到400萬的增值損失!”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周濤返還趙磊購房款304,322元;
? 額外補償房屋增值損失260萬元;
這是一起典型的“借名買房因政策障礙無法履行,法院按過錯比例判賠增值損失”的勝訴案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及“損失如何分擔”作出如下認定:
出資+長期占有+持證=借名關系成立
購房款由趙磊實際支付(有50萬元轉賬佐證);
房屋自交付起由趙磊裝修、使用、出租十余年;
所有原始票據、合同、產權證長期由其持有;
周濤2017年掛失重辦房產證的行為,反證其此前默認趙磊對房屋的控制權。
“借住”解釋不合常理
法院指出:若僅為借用,無需將全套購房文件交予借用人,更不會允許其持有產權證長達九年。孩子上學只需房產證復印件,無需售房合同、契稅票等全套材料。
委托售房書印證真實權利歸屬
周濤曾向趙磊出具《售房授權委托書》,法院認為:真實產權人無需向“借住人”授權賣房,此舉恰恰說明趙磊才是實際權利人。
增值損失按過錯比例分擔
因雙方均有過錯(趙磊明知無資格仍借名,周濤事后反悔),法院未支持全額400萬,但酌定由周濤承擔主要責任,賠償260萬元,體現公平原則。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借名買房失敗后的止損策略”提供了啟示:
即使無法過戶,也能索賠增值
很多人以為“沒資格就只能認栽”,但只要能證明借名關系,法院可按市場價判賠增值損失,遠高于原始房款。
不要只盯著“要房”,靈活調整訴訟策略
當政策障礙無法逾越時,及時轉向“返款+索賠增值”,往往能實現更高經濟補償。
? 對客戶的建議:
借名前務必評估自身未來是否可能取得資格;
所有付款盡量通過直系親屬賬戶,并備注用途;
房屋交付后立即裝修入住,形成穩定占有;
如遇反悔,第一時間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糾紛、政策性住房及增值索賠案件,擅長在“無法過戶”困境中為客戶爭取最高經濟補償。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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