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令人揪心的教育事件,其經過脈絡清晰,也就是在2025年12月17日,陜西省柞水中學高一學生小宋(年僅15歲)因將手機帶入宿舍并被查獲,依據校規,于2026年1月7日起被處以停課一個月的處分,需至2月7日方能復課。
小宋及其父親宋先生陳述了其攜帶手機的背景。父母離異,孩子隨在西安工作的父親生活,配備手機主要用于周末聯系和接收伙食費,此前曾試圖將手機交由班主任或校外老師保管但遭拒,此次屬無奈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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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小宋所述,同期因類似原因被停課的學生可能多達數十名。家長多次與學校、班主任溝通請求提前復課被拒,向教育局反映后,得到的回應是支持學校依規處理。校方強調規定早已明確,違規必罰;班主任及年級組長態度回避;教育局則認為校規有其合理性,但表示會了解情況。
事件的核心矛盾聚焦于,學校以維護紀律為由,對違規攜帶手機的學生施以“停課一個月”的處罰,其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合情性何在?在剛性校規與個體權益、在紀律懲戒與教育本質之間,應如何尋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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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須審視學校此項處罰的合理性基礎及其存在的嚴重問題。從管理角度而言,學校禁止學生攜帶手機入校,其初衷易于理解:旨在減少干擾,預防沉迷網絡、游戲、不良信息,維護課堂與宿舍秩序,保障學生專注學業與充分休息。
在智能手機無孔不入的當下,這已成為許多學校的基本管理措施。柞水中學事先多次申明此規,學生及家長理應知曉,從契約角度看,違規面臨懲戒具有一定的前提合理性。
然而,合理性不止于“有規可依”,更在于“規之得當”與“罰之適度”。將“在宿舍放手機”(據描述手機處于關機狀態,并非正在使用)直接與“停課一個月”劃等號,其合理性的根基是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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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它忽視了行為的背景與動機。小宋攜帶手機出于與異地父親溝通、處理基本生活所需(伙食費),且曾努力尋求合規保管途徑未果,其行為雖違反校紀,但主觀惡意與危害性較低。一刀切的嚴懲,未考慮個案情節,缺乏必要的人文關懷與具體分析。
其二,它嚴重高估了懲罰的“教育性”,而凸顯了其“報復性”與“威懾性”。教育的首要目的是育人,懲戒應是教育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長達一個月的停課,實質上是將學生完全剝離出正常的教育教學環境,這是一種“隔離”而非“教育”。
在此期間,學生失去的不僅是知識傳授,更是集體生活、師生互動、同儕交往所帶來的全方位成長機會。對于一名正處于學業關鍵期且有進步勢頭(從年級900名進步至600名)的學生而言,這種學業中斷的負面影響可能是深遠且難以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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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它可能引發“次生傷害”。將學生送回家中,若家庭監護無力(如本案父親在外工作),學生可能處于實際失管狀態,易產生孤獨、焦慮、逆反心理,甚至接觸更不良的環境,與懲戒的初衷背道而馳。
第二,關于家長與學生權益的正確對待,是此事件中凸顯的另一關鍵議題。學生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受教育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十二條明確,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利。雖然高中階段不屬義務教育,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保障其受教育機會的原則是相通的。
停課一個月,實質上構成了對學生受教育權的重大限制。學校的管理權與學生的受教育權發生沖突時,管理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比例原則,即所采取的措施應當是實現管理目的所必需的,且對學生權益的損害應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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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停課,是否存在既能維護紀律、又能將對學業影響降至更低的替代性懲戒措施?答案顯然是肯定的。家長的焦慮與訴求,核心正在于此。
宋先生并非反對懲戒,而是質疑懲戒方式的過度與不當。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亦應得到尊重。在做出如此嚴重的處分決定前,學校是否與家長進行了充分、有效的溝通,共同探討過更適合該生的教育糾正方案?從報道看,似乎更多是“通知”而非“協商”。
當家長對處罰提出異議時,學校冷漠的回絕與教育局最初“讓找學校”的推諉,反映出家校溝通機制的不暢與對家長參與教育過程權利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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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態度應是,學校在嚴格執行規定時,也需傾聽家長與學生的聲音,考量處罰對具體個體造成的實際影響,在堅持原則的同時保有教育的溫度。
那么,在堅持教育部門相關懲戒規定的前提下,如何實施處罰才能合情、合理、合法?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為此提供了基本框架。
規則強調,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針對此案,一個更妥當的處理路徑應包含以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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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過罰相當,梯次懲戒。對于首次違規、情節較輕(如手機未使用)、且有客觀原因的學生,不應直接適用最頂格的處罰。應建立梯度化的懲戒體系。
例如:首次發現可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暫時保管手機至周末由家長領回,責令其書寫深刻檢討,明確規則與危害;再次違反,可增加通知家長到校溝通、在班級內做口頭檢查、承擔適當的公共服務(如校園勞動)等;對于屢教不改、情節嚴重(如上課玩手機、影響惡劣)者,方可考慮給予紀律處分,必要時可建議短時間(如3-5天)的停課反省,但必須同步制定并提供詳盡的補課方案,確保學業不落。
停課必須是最后、最謹慎使用的手段,且時間應嚴格控制。規則明確指出,對高中階段學生,停課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周。一個月,顯然遠超合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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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程序正當,保障權利。做出重大懲戒決定前,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聽取家長意見。本案中,學校在班主任出差歸來后才“作出處分決定”,程序是否充分保障了學生的申辯權,存疑。處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及其家長,并說明理由和依據。學生及家長對處分不服,應有明確的申訴渠道。
第三,教育與懲戒結合,家校協同。懲戒的最終目的是使學生認識并改正錯誤。因此,任何懲戒都應伴隨深入的思想教育和行為引導。例如,可就“如何合理使用通訊工具”、“時間管理”、“自律精神”等主題對學生進行個別或集體輔導。
學校應與家長密切合作,而非簡單地將學生推給家庭。例如,可要求家長加強周末及假期對孩子使用手機的監管與引導,共同幫助學生建立良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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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完善規定,疏堵結合。校規應更精細化、人性化。完全“一刀切”的禁止可能無法應對所有實際情況(如本案中學生與異地家長的聯系需求)。
可借鑒其他學校的經驗,建立“手機入校申報托管制度”。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手機的學生,經家長申請、學校備案,入校后將手機交由指定部門(如班主任、政教處)統一保管,在特定時間、地點申請使用。這樣既滿足了合理需求,又杜絕了違規使用。管理的目的不應是“管死”,而是培養學生自我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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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柞水中學“停課一個月”的處罰,在初衷上或許出于維護紀律的好意,但在具體執行上,其嚴厲程度與過錯程度顯失比例,對學生的受教育權構成過度干預,教育效果存疑,且與教育部門倡導的懲戒精神不盡相符。
它反映了一些學校管理中存在的“以罰代教”、“簡單粗暴”的思維慣性。真正的教育管理,既需要規則的剛性,也需要育人的柔性;既需要捍衛紀律的嚴肅性,也需要珍視每一個個體的成長可能性。
在類似事件中,理想的處理方式應是:在堅定執行手機管理政策的同時,深入調查行為緣由,區分情節輕重,采取與過錯相匹配、以教育轉化為目的的懲戒措施,暢通家校溝通,完善校規設計,最終引導學生在認識錯誤、承擔適當后果的過程中獲得成長,而非在漫長的停課期中虛擲光陰、滋生隔閡。教育的藝術,正是在于這份權衡與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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