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
當收到法院傳票,得知自己控制的B公司被債權人起訴,并要求您實際控制的另一家A公司對B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您是否感到困惑與焦慮?您可能認為,A、B兩家公司都是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各自經營,為何要為對方的債務“背鍋”?這正是許多企業家在面臨“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指控時共同的困境。
本案源于一起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原告C公司向B公司供應了一批價值數百萬元的貨物,但B公司因經營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全部貨款。C公司在追索過程中發現,B公司與A公司在人員、財務、業務等方面存在大量交叉重疊的跡象。例如,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甲,實際控制人也為甲;財務負責人和出納為同一批人員;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相同;在對外宣傳和招聘時信息混用;甚至,部分本應由B公司收取的貨款,實際流入了A公司的賬戶或由雙方共同使用的一個賬戶收取。
基于這些發現,C公司不僅起訴了債務人B公司,還將A公司一并列為被告,主張A、B兩公司構成人格混同,喪失了獨立的法人人格,請求法院判令A公司對B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您而言,這意味著一家公司的債務風險可能瞬間蔓延至整個關聯企業體系,個人和家庭財產也可能面臨被穿透追索的風險,壓力不言而喻。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法院經審理后判決,B公司應向C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及相應利息;同時,A公司應對B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法人人格獨立是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雖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的企業法人,但實際上兩公司界限模糊,構成人格混同。
首先,在人員方面存在混同。兩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出納會計等關鍵管理人員相同,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甚至B公司的人事任免由A公司決定。
其次,在業務方面存在混同。兩公司實際經營范圍重合或高度相似,在對外經營、宣傳及招聘中未作明確區分,共用銷售手冊、合同格式,令交易對方無法清晰辨識交易主體。
最關鍵的是,在財產方面存在混同。這是認定人格混同的實質因素。法院查明,兩公司存在共用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混亂、財務憑證混用(如B公司的業務卻加蓋A公司財務章)等情形。資金的使用和支配無法區分,導致各自財產無法清晰分離,喪失了公司人格獨立的物質基礎。
綜上,A、B兩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表征人格的因素高度混同,已喪失獨立人格。這種人格混同的行為,使得B公司無力清償債務,卻讓A公司得以逃避本應共同承擔的經營風險,嚴重損害了債權人C公司的利益。該行為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判令A公司對B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懲治逃廢債典型案例也再次明確,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惡意轉移利益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糾紛在商事實踐中日益增多,尤其在執行階段,債權人常以此為由要求追加其他關聯公司為被執行人,這對被告方構成了嚴峻挑戰。作為被告或潛在被告,必須從訴訟伊始就高度重視并采取有效策略。
(一)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條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俞強律師解讀:該條文確立了公司獨立人格和財產獨立的基本原則。它是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石。原告欲主張人格混同,其核心攻擊點就在于證明關聯公司違反了“財產獨立”這一根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俞強律師解讀:這是經典的“法人人格否認”(或稱“刺破公司面紗”)條款。雖然條文直接規制的是股東行為,但司法實踐(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5號)已將其精神擴大適用于關聯公司之間。法院在裁判時,實質上是將濫用控制權、造成人格混同的關聯公司,視為一體來追究責任,即所謂“橫向刺破”。其適用要件包括:存在濫用行為(如人格混同)、主觀上為逃避債務、客觀上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被告視角下的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
面對人格混同的指控,作為被告的A公司或實際控制人甲,絕不能消極應對。專業的上海律師團隊會從以下幾個核心維度構建抗辯防線:
第一,堅決否認構成人格混同,尤其是否認財產混同。
這是抗辯的基石。法院認定人格混同,尤其是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最核心的標準是財產是否獨立、能否區分。您可以圍繞以下方面組織證據:
財務制度獨立:提供A、B兩公司各自獨立的公司章程、完整的會計賬簿、審計報告、納稅記錄,證明兩公司有獨立的財務制度和核算體系。
資產權屬清晰:證明兩公司的房產、設備、知識產權等核心資產登記在各自名下,權屬清晰,不存在無償調用、隨意占用的情況。
資金往來合規:對于無法避免的關聯資金往來(如借款、代付款),提供規范的借款合同、董事會決議、利息支付憑證等,證明其屬于正常的關聯交易,而非隨意混同。要說明,單純的股東為子公司融資提供幫助或存在人員交叉,并不必然構成人格混同。
業務記錄分離:提供兩公司獨立的業務合同、發票、發貨單、客戶名單等,證明業務開展具有獨立決策過程和記錄。
第二,質疑原告證據的充分性與證明力。
在訴訟中,主張人格混同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您可以質疑原告提供的“混同”證據是否屬于偶然、個別的現象,是否足以推翻公司法人獨立性的推定。
人員交叉的合理解釋:關聯公司間存在管理人員交叉任職,在商業實踐中較為常見,尤其是集團企業內部。這本身不構成人格混同的決定性因素。關鍵在于證明這些人員在處理各自公司事務時,代表的是不同公司的獨立意志。
業務相似的正常性:處于同一集團或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公司,經營范圍相似是常態。關鍵在于證明具體的交易行為、決策過程、利益歸屬是獨立的。
地址電話相同的客觀原因:可以解釋為基于辦公便利或成本考慮共用辦公場地,但內部有明確的區域劃分和管理隔離。
第三,主張未“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即使存在某些混同跡象,還必須達到“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程度,才能適用人格否認。您可以論證:
B公司本身仍有資產可供清償,其債務危機并非由A公司造成。
原告的債權受損與所謂的“人格混同”之間缺乏直接的因果關系。
不存在實際控制人惡意轉移資產、掏空B公司以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和行為。
第四,程序性抗辯。
如果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債權人申請追加A公司為被執行人,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主張人格混同的事實復雜,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不應通過執行追加程序直接處理,而應引導債權人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再次提示:防范人格混同風險,功夫在訴前。作為企業實際控制人或高管,務必建立并嚴格執行關聯公司之間的“防火墻”制度,確保人員、業務、財務、場所的清晰分離與獨立核算。一旦涉訴,應第一時間尋求專業上海律師的幫助。專業的律師能幫助您精準識別案件風險點,從證據組織、法律論證到庭審對抗,制定全方位的應訴策略,全力維護您和關聯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本文章僅為法律分析參考,不構成律師執業意見。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案件事實復雜、法律適用專業性強,裁判結果對企業經營影響巨大,建議您遇到類似糾紛時,務必委托專業律師進行個案研判與代理。
五、律師介紹
俞強律師 爭議解決法律服務團隊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過專業、高效、務實的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核心權益,實現商業目標。
在復雜的商業環境中,爭議與糾紛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處理爭議,將法律風險轉化為商業優勢,是企業家和高級管理人員面臨的關鍵挑戰。本團隊深耕爭議解決領域多年,憑借精湛的法律技藝、豐富的實戰經驗以及對商業邏輯的深刻理解,為客戶提供貫穿爭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務。俞強律師有著15年法律實務經驗,代理案件超過700件。
專業領域:
公司股權糾紛:股東資格確認、股東出資、公司決議效力、股權轉讓、股權激勵、公司控制權爭奪、股東代表訴訟、董監高責任糾紛、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法定代表人滌除等。
合同糾紛:買賣、擔保、借款、租賃、建設工程、房地產開發、合伙協議等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解除及損害賠償。
金融與資管糾紛:銀行信貸、融資租賃、保理、信托、私募基金(維權)、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財產品違約、證券虛假陳述處罰與訴訟(中介機構:券商、會所、律所)、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
知識產權與不正當競爭:技術合同、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侵權,以及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案件。
民事執行:執行異議和執行追加。
商事犯罪:職務侵占罪、詐騙罪、操縱市場罪、集資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法經營罪、挪用資金罪、合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最輕和無罪辯護。
復雜疑難民商事案件的上訴、再審和抗訴。
律師信息: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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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上海政法學院實習導師
咨詢方式:公眾號“律師俞強”免費電話咨詢,或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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