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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財政補貼可能會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多個稅種處理,同時與研究開發相關的財政補貼稅會差異處理也會影響到稅收優惠政策足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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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財政補貼的增值稅處理
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率是多少以及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一直是財稅實務工作中的熱門話題。
(一)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實務處理與風險控制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判斷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是否繳納增值稅的核心判斷標準:是否與“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這里的"直接掛鉤"有兩個明確特征:一是補貼金額與銷售的"量"或"價"成固定比例或明確計算關系;二是補貼發放的前提是發生了應稅銷售行為;例如,典型業務場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每銷售1輛新能源汽車獲得政府補貼1萬元、農產品加工企業按年度銷售收入的 5% 獲得政府補貼、光伏發電企業每千瓦時上網電量獲得政府補貼 0.1 元(與發電量直接掛鉤,發電量對應銷售數量)等等。也就是說財政補貼應與“銷售收入/銷售數量”直接掛鉤(如按銷量補貼、按銷售額比例補貼)才需要繳納增值稅。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取得財政補貼雖然與銷售行為掛鉤、但并非直接掛鉤,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例如,某市政府與A航空公司商定,如果A航空公司從事該航線經營業務的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則不予補貼,如果年銷售額未達到1000萬元,則按實際年銷售額與1000萬元的差額給予航空公司航線補貼,A航空公司取得補貼的計算方法雖與其銷售收入有關,但實質上是市政府為彌補航空公司運營成本給予的補貼,且不影響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機票款)和數量(旅客人數),不屬于上述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
另外,企業取得與銷售行為直接掛鉤以外的其他財政補貼收入均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例如,某企業取得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取得按照實際完成拆解處理電器電子產品的定額補貼,與其回收后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有關,但與其拆解后賣出電子零件的收入或數量不直接相關,不屬于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無需繳納增值稅。
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的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的,其實對于企業來說,與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應視為銷售應收對價的組成部分,因此,應按照企業銷售收入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規定來確定,即在沒有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情形下,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這與企業所得稅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保持了一致。
關于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問題,企業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按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同時,企業取得不征增值稅的財政補貼也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在《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中選擇“615 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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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財政補貼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公司收到政府部門發放的財政補貼企業所得稅處理需要關注兩個要點,一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什么時間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基本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九)其他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包括:…補貼收入…;
因此,企業取得的各種形式和各種來源的收入、不僅包括貨幣形式收入,還包括非貨幣形式收入,除非有明確不征稅的法律依據,都應該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不征稅收入的特殊規定
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作為不征稅收入:①企業能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或具體要求;③企業對該資金及其支出單獨核算。因此,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作為不征稅收入必須同時滿足專項文件、專門管理和單獨核算的要求,否則應該作為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實務工作中,企業執行上述政策需要注意以下事項:第一,財政補貼要求從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取得,如果為直轄市鄉鎮撥付也是符合行政級別要求的,另外管委會是政府派出機構,要看所派出的政府是否為縣級以上;第二,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這是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但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不征稅收入屬于遞延納稅范疇、且根據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如果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環保局,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即最多遞延5年納稅;第三,企業取得財政補貼同時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這里是說可以,不是必須,企業需要根據自身情況判斷是否選擇不征稅收入,例如企業研究開發業務取得財政補貼,選擇為不征稅收入時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得(當前或以后)稅前扣除,也就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反倒不如選擇為征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可以(當期或以后)稅前扣除,也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再如,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這一指標中,分母的“總收入”,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后的余額,企業是否選擇不征稅收入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享受低稅率優惠也會產生影響。
(三)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補貼的收入時間確認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的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也就是說,對于政府按照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或金額給予的補貼,以及政府支付的屬于貨物、勞務服務價款的組成部分,企業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資金,如財政補貼、補助、退稅、補償,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確認收入實現。
(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基數計算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相關規定,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如果選擇凈額法核算,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0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也就是說政府補助采用凈額法核算產生了稅會差異,企業在稅收上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增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以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為基數。但如果企業未進行相應納稅調整的,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與會計的扣除金額相同,應以會計上沖減后的余額計算研發加計扣除金額。
比如,某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選擇凈額法核算,2025年收到政府補助300萬元,當年用于研究開發某項目,研究階段發生支出500萬元并結轉管理費用,扣減后研發支出為200萬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為100%;若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收到的政府補助300萬元作為不征稅收入,則當年加計扣除的基數為200萬元,研發加計扣除額為200萬元;若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300萬元,同時調增研發費用支出300萬元,則當年研發加計扣除的基數為500萬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500萬元。通過計算對比不難看出,前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額為-400萬元(0-200-200),后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額為-700萬元(300-500-500),產生的差異300萬即為不征稅收入時對應的不可稅前扣除費用300萬對應的研發加計扣除的部分。因此,企業取得政府補貼用于研發活動,如果企業所得稅上選擇征稅收入且會計核算采用總額法對企業更有利。
文 章 來 源:祥順企服特聘專家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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