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21日訊近日,江西的劉女士滿心期待的新年旅行,因為商家的文字游戲,還沒開始就蒙上了陰影。劉女士稱,本來計劃的是4個年輕人同行,就在某平臺訂了兩間雙床房的民宿,一晚單價230元,兩間共460元。之后,又決定帶上家里53歲的長輩和4個月大的小朋友,同樣的房型,她又下單了一間。明明訂單顯示的是3間雙床房,卻被商家告知預訂的是3張床位房,并且不接待老人小孩,想要退訂就得扣除80%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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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乾谷律師事務所于淼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家在產品標題明確標注“雙床房”,卻在詳情頁以淺色小字注明“1人入住”,同時在消費者下單成功后才彈出年齡限制等提示,這一系列操作構成典型的誤導性商業宣傳。“雙床房”在通常理解中應為配備兩張床位的獨立客房,而商家實際提供的卻是按床位收費的住宿空間。這種標題與實質內容的嚴重不符,導致消費者基于錯誤認知作出購買決定,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可構成虛假宣傳,已涉嫌欺詐。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商家以“無電梯、安全考慮”為由拒絕兒童或50歲以上客人入住,單方面將兒童、50歲以上客人排除在服務對象之外,實質上是基于年齡的不合理歧視,不合理限制消費群體,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劉女士提交訂單并支付款項后,住宿服務合同已然成立。若民宿確實存在不適合兒童或老人的安全隱患,應在預訂前顯著位置明確告知,而非在消費者付款后才進行限制。商家在合同成立后才告知年齡限制、床位限制等關鍵信息,屬于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以告知方式增設合同限制條件,構成單方變更合同,該變更對消費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商家將“1人入住”“不接待兒童”等關鍵限制以淺色小字或在付款后才提示的方式呈現,顯然未履行顯著提示義務,這些條款對消費者不發生效力。
最后,商家尚未提供服務,卻要收取高達80%的違約金,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實踐中,預付費服務合同解除時,經營者可扣除的合理費用通常限于實際損失,在未實際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全額退款。商家設定的“退訂扣除80%違約金”條款,屬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可構成無效條款。
另外,平臺作為交易中介,對入駐商家的資質審核和信息真實性負有審查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商家在平臺發布“雙床房”實為“單床位”此類明顯存在誤導性的商品信息,平臺未進行有效審核與糾正,應承擔相應責任。平臺應建立更嚴格的信息審核機制,對商家標題與內容不符、限制條件未顯著公示等行為進行約束,切實履行平臺監管責任。
閃電新聞記者 張微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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