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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拉面安
來源|汽車服務世界(ID:asworld168)
日前,《保險訴訟參考》分享了一起汽修企業和當地保險公司之間的理賠糾紛案件,從內容來看,這起案件折射出車輛維修期間試車出事故的理賠責任爭議。
案件源于一家汽修公司的員工,在維修后的試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因保險公司拒絕理賠,雙方最終對簿公堂。
訴訟過程中,案情出現巨大反轉:汽修企業從一審勝訴變為終審敗訴,而保險公司則從一審被判賠付,到二審、再審連續被判無需擔責、“不用賠錢”。
而導致案件結果出現這樣巨大反轉的,是車主在事故后給出的一份《被保險人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申請書》聲明,并附有車主手持該聲明的照片作為佐證。
聲明中,車主明確表示:“本人因本車在億陽4S店維修期間,維修人員未經被保險人張某濤同意,私自開車出門發生事故(原因),自愿放棄此次事故保險索賠”。
此外,汽車服務世界還注意到,評論區充滿了汽修從業者的留言,而大多數的聲音都表達了對結果的不理解與難以接受。
·“按這個判法,以后所有進店的車都不能試車了?”
·這種判決沒啥道理,汽車送修理廠維修,修好后試車是必然的階段,送修承諾就應當視為試車承諾,當然如果是其他私用除外;
·這是什么道理?那以后除本車主以外其他駕駛人駕駛的車出事故后,保險公司也可以拒賠了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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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些激烈的討論,將一個尖銳的現實問題拋到了整個行業面前:當司法判決與行業長期賴以運轉的“慣例”發生劇烈沖突時,汽修企業該如何自處?
一、汽修企業“試車”環節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法院最終支持
梳理一下事件全貌。
億陽公司一家汽修店的員工在為一輛維修中的車輛進行試車時,卻與電瓶車發生碰撞,電動車車主經搶救無效死亡。彼時,交警部門認定:汽修店員工崔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在這期間,汽修店向死者家屬支付了醫療費及后期費用共計416000元。
由于事故車車主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且發生事故時車輛處于保險期內,于是汽修公司認為,這筆錢不該自己全擔,“其中27.5萬元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但保險公司卻不認同并拒絕賠償。
·汽修公司認為,車主將車輛交給4S店維修,就等于允許必要的檢測、試駕;公司員工試車是維修環節的一部分,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保險公司卻主張:維修人員未經車主明確允許開車上路,不屬于“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且維修期間事故屬于商業險免責范圍,公司不應賠錢。
顯然,雙方意見存在根本性分歧,于是汽修公司選擇向法院提出訴訟,開始打官司。
官司一打就是好幾年,一路從一審、二審打到了再審。
一審支持汽修公司,保險公司要賠錢。理由是“試車屬于維修合理環節,車主投保就是為了轉移風險,其單方放棄索賠不能損害第三者及實際賠付方的權益”,判決保險公司支付27.5萬元。
但二審卻出現了逆轉。
這一次,保險公司提交了一份《被保險人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申請書》的聲明原件以及車主手持這份聲明的照片。
這在二審中被法院視為關鍵證據,其證明了兩點:
·試車并未獲得車主同意,不是“合法駕駛”;
·車主不同意把自己的保險權益讓給4S店;
基于此,二審法院認為4S店自身行為不當,卻想拿別人的保險來買單,這不合情理,也違背誠信。因此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4S店的請求,保險公司不用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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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作出后,汽修公司不服,申請再審,并且提出了幾點理由,其中有三點:
①在一審程序及二審庭審結束前,保險公司都沒提交過相關原件,且自己從始至終未見到過上述證據的原件;
②員工屬于“被允許的駕駛人”,因為“車主在事故發生前將事故車輛交給門店進行檢修,就可以被看做車主授權汽修公司從事檢修、拆裝、檢測、試駕等行為”,而員工也是需檢查事故車輛維修后的狀況而駕駛該車輛;
③車主無權放棄索賠,因為“在事故發生時并不屬于被保險人,故其無權簽署《被保險人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申請書》”;
但最終,河北省高院裁定:維修人員并非車主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保險公司無需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
二、“試車”都被認定不合法駕駛,誰還敢修車?
如開篇提到的那般,對于此案的最終結果,評論區的從業者大多是持不理解態度的。
從業者不理解的原因主要分為兩類。
首先是對“送修即默許試車”這一行業共識與必經流程,被法院認定為“行為不當”感到不解。
有理性從業者詳細闡述:“車主送車維修,維修結束有一個關鍵性程序,就是維修后的試車工作,既然有這個流程,那么車主送修就勢必默認同意,否則,修理廠將一個可能存在隱患問題的車不進行試車排查,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行為”。
而這也是評論區的高贊評價之一。
日常經營中,車主的車送到汽服店或者4S店維修,在正式結束維修服務前,99%的門店都會有一個試車環節,畢竟,不試駕怎么確認車輛狀態合格?
事實上,90%以上的車主也抱有類似想法:將車輛交付維修,試車是肯定要的,畢竟“試車結果都不給一個,我怎么知道你修好了?”
或許有人會說,可以在試車前專門告知、并征得車主同意,但在業務繁忙的時候幾乎很難實現。而且打電話、等回復的時間長短也不好控制,關鍵是服務效率將大打折扣,客戶體驗也會因頻繁被打擾而變差。
第二個不理解是車主所出示的那份《放棄索賠聲明》,認為車主在送修時默許了維修流程,出事后卻通過一紙聲明否認授權,是“不道德”的。
此外,從常理的角度來看,就像車主幾乎不可能在每次送修時、或者在維修過程中單獨簽一份“試車同意說明”并手持拍攝一樣,車主在事后才出具的否認聲明,本身就違背了正常的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
基于這兩個不理解,有從業者不禁質疑:“試車”都被認定不合法駕駛,誰還敢修車?
當然,除了“不理解”以外,從業者對反思流程與策略的反思也不少。
有人討論汽修企業的“墊付”策略。
有人認為,“維修公司當初就不該墊付那41萬”。如果由受害者家屬直接起訴車主和保險公司,糾紛將集中在保險合同的賠付上,維修廠可能無需卷入追償漩渦,處境會完全不同。
也有從業者通過這個案例意識到了自己在經營上的漏洞,表示“維修工單加上吧”。
不過這些討論,大多是從業者出于情緒層面的表達,背后也有經營焦慮的影響。
三、流程標準、必要,不等于“合規”
站在行業發展的角度,汽車服務世界認為需要客觀、冷靜地剖析分歧背后的根本原因。
核心就是視角不同。
·無論是涉事的汽修企業,還是評論區的讀者,其實都是站在商業視角來看待的,所以對這件事的理解和分析都是從行業操作慣例與技術必要性,主張的是“默許即授權”;
·保險公司則是站在保險合同文義與風險界定的角度,主張“明示才有效”,也就是按照合同約定來。
那么在法律邏輯上,為何二審和再審法院支持保險公司?
結合資料來看,法院判決的核心依據是“合同相對性”和“意思表示”。
雖然有人會質疑,保險是給車買的,和人有什么關系?
但這背后其實是很多人對車險的一種普遍誤解。
車險保的是什么?不是純粹的“人”或者“車”,而是“責任”。
所以,必須根據“責任”指向的對象來區分理解:
比如“第三者責任險”。本質上是“保人”的,而不是單純“保車”。因為它賠付的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因使用被保險車輛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但車輛損失險保的是車撞壞、被盜等損失,這可以粗略理解為“給車買的”。
那么問題來了,“被保險人”是誰?
保險合同是車主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所以保單上明確的“被保險人”通常是車主,他是這份保險合同的唯一權利主體,條款中“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更是理賠關鍵。
這也是為什么車主的《放棄索賠聲明》如此致命。
·車主是唯一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款的人。所以如果車主給了《放棄索賠聲明》,等于聲明“我(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要這筆賠款了”;
·既然合同唯一有請求權的人都放棄了,保險公司賠付的基礎也就不復存在。這符合《保險法》關于權利人可以放棄自身權利的規定;
·汽修企業作為保險合同的“局外人”,便徹底失去了向保險公司追償的法律基礎和合同依據;
而法院無權以“行業慣例”推翻當事人的“明確意思表示”,這就導致出現了上述看似不符合行業常識的結果:車買了全險,也出了事,但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而汽修企業最后承擔了所有:一方面,他們為自己員工的試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已經墊付了賠償款;另一方面因為車主的聲明,他們無法通過保險降低損失。
這背后其實潛藏著一個關鍵的認知偏差:行業內部的“標準”與法律認可的“合規”,并不總是同義詞。
“送修即默許試車”,其實不僅是基于數十年形成的、服務于效率與質量的商業慣例,如今更是許多汽服企業“標準化服務”的必要環節,一方面是對維修結果負責,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障施工效率。
但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并進入司法程序,僅靠行業內部的“默許”和彼此的“信任”無法化解法律責任風險。
四、更好修車、更好管理風險
存量博弈時代,汽服企業習以為常的“憑經驗、靠默契”的粗放經營模式下會越來越難以為繼,為那些“標準且必要”的流程,穿上“合法且合規”的外衣,將是汽服企業的必經歷程。
比如,在《維修委托書》或《接車單》上,以醒目字體增設獨立授權條款:
“本人確認并授權:貴店為診斷故障、驗證維修效果及確保交付質量之目的,可在必要范圍內使用本人車輛進行道路測試。測試應限于合理路線與時長,并由具備合法駕駛資格的店內員工操作。授權人簽字:________”
對于涉及重大經營風險的此類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應向客戶重點說明,并確保其單獨簽字確認,以保障法律效力。
當然,僅有一紙合同肯定是不夠的,還要有標準化的流程來執行與保障。比如建立內部的《試車作業標準》與《標準操作流程》,并培養員工在關鍵環節養成“拍照、錄像”存證的習慣。同時,門店自身必須投保足額的公眾責任險與雇主責任險,為企業和員工提供最終的風險托底。
所有這些動作,都是為了在三個維度上滿足法律意義上的合規要求:行為有明確授權、權利有清晰邊界、風險有可追溯的依據。
總而言之,修車,必須繼續;試車,必須規范;風險,必須管理。這才是此類案件留給行業最重要的思考。
保險訴訟參考丨高院再審明確:汽修公司員工未經車主許可駕駛維修完畢的車輛在道路上試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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