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華寧縣男子田永明強奸嫂嫂后殺人未遂、出獄后前往嫂嫂家泄憤過程中又刺死見義勇為者劉銘富,逃亡近20年后在湖南長沙被警方抓獲歸案。2022年11月15日,田永明被云南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審判決后,其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10月2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5年10月28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因該院院長發現此案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經審委會討論決定,本案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1月21日上午,田永明故意殺人罪再審案在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紅星新聞記者從劉銘富親屬代理人處獲悉,庭審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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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受訪者供圖
出獄后去嫂嫂家泄憤刺死勸阻村民
一審被判死緩,上訴辯稱“被害人被推至刀上”
據悉,1996年6月28日晚,時年20歲的田永明趁其大哥田某某到向陽煤礦結賬、其嫂嫂趙某某不備之機,潛入趙家躲藏,待趙睡后闖入趙的房間,對趙實施強奸。趙驚醒后拒絕并反抗,田永明按開隨身帶的跳刀放于趙的頸部以殺害相威脅,在暴力脅迫下將嫂嫂趙某某強奸。當年7月7日,田永明攜帶兇器竄至趙某某家行兇被阻止,殺人未遂。9月10日,田永明因犯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和窩贓罪,數罪并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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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者劉銘富的生前照 受訪者供圖
據華寧縣警方2022年的披露,刑滿釋放回家的田永明,因對嫂嫂趙某某舉報自己強奸而坐牢一事懷恨在心,于2002年11月13日20時許,竄到本村其大哥家,與嫂嫂趙某某爭吵并用事先準備的刀具砍殺趙某某。本村村民劉銘富路過,聽到喊叫聲立即前來制止,在此過程中,劉銘富及趙某某分別被田永明連捅數刀,造成劉銘富當場死亡、趙某某輕傷的刑事案件。后劉銘富的英勇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云南省高院刑事裁定書顯示,田永明,男,漢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云南省華寧縣人,小學文化,農民。因犯強奸罪、故意殺人罪、窩贓罪,于1996年9月10日被云南省華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002年7月15日刑滿釋放。因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于202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1996年,被告人田永明因大嫂趙某某告發其強奸被定罪處罰,刑滿釋放后心懷不滿。2002年11月13日20時許,田永明持刀闖入趙某某家行兇報復,趙某某發現后往家外跑,村民劉銘富路過時進行勸阻,被田永明捅刺數刀致死,田永明又追上趙某某捅刺數刀致輕傷,后被旁人阻止。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田永明不服一審判決,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田永明的指定辯護人認為,案發時只有田永明、劉銘富、趙某某三人在場,田永明辯解劉銘富系被趙某某推到其所持刀上致死,而趙某某陳述沒有看到田永明怎么用刀刺殺劉銘富,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田永明供述作案使用的殺豬刀在逃跑途中丟棄,導致本案重要物證缺失;田永明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良好,參與阻止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現。綜上,懇請法庭查明事實從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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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明被押解回玉溪市華寧縣 圖據華寧警方
檢方認為其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受害人親屬建議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上訴時,田永明辯稱受害人劉銘富系被其大嫂推到刀上致死。但華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證實:劉銘富尸體經解剖檢驗,尸體背腰臀部有一創口,創深至皮下;右手腕關節后內側有一皮膚裂創,創深至皮下;右鎖骨處形成兩處深致胸腔的銳器創,致右鎖骨下動脈大部斷裂,右肺完全萎縮,右胸腔內有約1500ml血液,故劉銘富系他人利用銳器致頸動脈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檢驗報告說明劉銘富身上刀傷3處,其中兩處為致命傷。
田永明上訴后,云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田永明因嫂嫂趙某某告其強奸,欲持刀行兇報復被多人阻止,被定罪處罰后仍不思悔改,出獄后再次持刀行兇報復,犯罪動機卑劣。田永明將阻攔其行兇的劉銘富捅刺數刀后追殺趙某某,犯意堅決,漠視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田永明雖認可劉銘富被其刺殺,但辯解系被趙某某推到其刀上所致,其供述避重就輕,推卸責任,認罪態度差,主觀惡性極深,后果特別嚴重,且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出:田永明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雖有參與制止他人犯罪的行為,但未起到制止犯罪的作用,不構成立功。云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害人劉銘富的近親屬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僅有傷者趙某某在場,還有田永明的母親、哥嫂以及村民的證實,田永明到案后亦認可。本案定罪準確:劉銘富尸檢報告顯示致命傷是兩個深至胸腔的刺傷,需要大力捅刺才能完成。如果是別人推上來,常理上只能出現一次,不可能連捅兩刀,如果田永明不想捅刺劉銘富,即便有人將劉銘富推向田永明,田永明也會本能地將手和刀往后縮。
同時,劉銘富近親屬認為本案量刑失當:田永明前罪犯有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出獄4個月后再次行兇殺人,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且系累犯,應依法嚴懲。因此認為一審法院量刑畸輕,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田永明死刑立即執行。
“適用法律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
云南省高院決定再審,今日開庭
云南省高院認為,上訴人田永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田永明報復行兇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情節、后果嚴重,且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田永明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害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所提建議二審改判田永明死刑立即執行的意見,不予采納。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云南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經云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刑事專業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于2025年10月2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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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再審決定書 受訪者供圖
就在劉銘富的近親屬為二審裁定感到失望時,2025年10月28日,案件迎來轉機。當日,云南省高院作出田永明故意殺人案《再審決定書》:云南省高院院長發現田永明故意殺人案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經云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由云南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26年1月9日,云南省高院審判監督第一庭通知相關訴訟參與人,于1月21日上午9時在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田永明故意殺人罪再審案。1月21日一早,劉銘富的兒子等近親屬就趕到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紅星新聞記者從劉銘富親屬代理人處獲悉,庭審未當庭宣判。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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