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中一段重要旅程,意味著兩個人攜手開啟新的生活篇章。在步入婚姻殿堂時,我們往往憧憬著美好的未來,卻可能忽略一些潛在的法律問題。
網友咨詢:
結婚后,有義務共同承擔配偶的婚前債務嗎?
宋旭光律師解答:
結婚后,一般無需共同承擔配偶的婚前債務,但存在特殊情形。
夫妻一方在結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債務,由負債方獨自承擔清償責任。比如,一方在婚前因個人消費貸款購買了奢侈品,而這些奢侈品并未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婚后配偶無需承擔該債務。又或者一方婚前因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需支付賠償款,此債務也屬于個人婚前債務,配偶無需共同償還。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有多種情形可能會使婚前債務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 。例如,一方在婚前舉債購置了大量結婚用品,這些用品在婚后被夫妻雙方共同使用,那么該債務就可能被認定為婚后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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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旭光律師補充: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產生的債務,在有共同財產存在的情況下,自然首先應當以共同財產進行償還,直接要求一方以個人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有違公平原則。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夫妻雙方原本就采用分別財產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夫妻雙方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償還共同債務。具體的清償方案、承擔比例等,由雙方自行協議確定,雙方無法通過協議確定償還比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宋旭光律師
河北遠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從業以來辦理過多起民事、刑事、行政和非訴案件,知識面廣,具有扎實的法學知識,業務全面,辦案認真、負責,能夠準確把握案件法律關系的重點;與當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和高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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