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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3年,周建國、李秀英夫婦的女兒周婷與丈夫王磊準備購房。為支持小家庭,老兩口以自己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位于房山的一套住房(即“一號房屋”),總價162萬余元。
購房過程中:
首付款135萬余元中,周婷與王磊轉賬91萬余元;
周建國夫婦直接支付49萬余元;
后續22萬元貸款由王磊償還,并結清。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周婷、王磊居住使用,房產證登記在周建國名下。
2020年,王磊起訴周建國夫婦及周婷,主張“借名買房”,要求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與周婷名下。A號判決、B號判決兩級法院均支持其請求,認定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并完成過戶。
關鍵細節:在借名買房訴訟中,王磊當庭自認:“向岳父母借款45萬元左右,已還5萬。”
2022年,周建國夫婦持生效判決,起訴王磊、周婷,要求償還剩余44萬余元借款及利息。
王磊辯稱:
“那是資助,不是借款!我們在離婚案中都說清楚了,沒有共同債務。”
周婷則表示:
“確實是借款,用于買房,應該還。”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王磊、周婷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共同償還周建國、李秀英借款440,538.78元;
? 支付利息(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LPR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
?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父母的“資助”被法院明確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女婿必須連本帶息償還。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款項性質”作出如下認定:
當事人自認具有法律效力
王磊在A號判決的庭前會議筆錄中明確陳述:“向岳父母借款45萬元,已還5萬”,該陳述已被生效判決查明,構成自認事實,不得隨意反悔。
《還款說明》進一步印證借貸合意
王磊曾簽署《關于歸還借款的說明》,載明“歸還5萬元借款”,雖辯稱“措辭問題”,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簽字內容負責。
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共同債務
借款全部用于購買一號房屋,而該房屋已被生效判決確認為王磊與周婷的夫妻共同財產,故該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贈與”需有明確意思表示,不能推定
法院強調:父母出資不等于贈與。在無書面贈與協議、無明確表示“無償給予”的情況下,結合自認和還款行為,應認定為借款。
離婚案中“無共同債務”陳述不具終局效力
周婷在離婚案中稱“無債務”,是因當時借名買房案尚未審結,其陳述前后矛盾,法院采信其庭審中承認借款的最新意見。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父母資助購房”是否構成借款提供了明確裁判規則,三點經驗值得所有家庭重視:
“資助”≠“贈與”,法律默認是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規定: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無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借款。
另案自認可成“致命證據”
王磊在借名買房案中一句“借款45萬”,成為本案敗訴的關鍵。法庭上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切勿隨意陳述。
即使房屋已判給子女,出資仍可追償
本案中,房屋雖已過戶至子女名下,但父母仍可就出資部分主張債權。產權歸屬與債權關系可并行不悖。
? 對父母的建議:
出資時盡量保留轉賬備注(如“借款”);
若確為贈與,應簽署《贈與協議》并公證;
若為借款,即使親情深厚,也建議簽署簡單借條,避免日后爭議。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父母出資購房、離婚后債務追償及借名買房糾紛,擅長通過構建完整證據鏈,守護父母養老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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