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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借條注明“以身相許不用還”?這種“愛情條款”法律不支持
一張約定“若結婚可抵債”的借條,在分手后引發糾紛。此類摻雜情感的特殊憑證,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明確“以身抵債”的約定無效,依法判決借款人償還借款。
基本案情
原告羅某(男)與被告賈某某(女)通過相親平臺相識,后由線上轉到現實中以朋友相處,兩人后確立戀愛關系。在相處過程中,被告賈某某因個人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羅某借款5萬元并親筆寫下借條,載明了借款事實。被告賈某某在出具的借條中承諾如果結婚后此款作為彩禮不用歸還。后兩人感情破裂分手。原告羅某多次電話、微信要求還款,但被告賈某某以“愿意履行借條之中約定的‘以身相許’嫁給原告,借款已轉化為彩禮,不應承擔還款義務”為由拒絕還款,原告羅某無奈,持借條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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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是建立在雙方自愿基礎上的身份關系,不能作為金錢債務的履行方式。借條中約定的“以身相許”抵償債務的內容,與社會公序良俗相違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借條中的該內容無效。被告賈某某應履行還款義務。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賈某某向原告羅某償還借款5萬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提示
法律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情侶間的特殊借據,若約定以締結婚姻等人身關系作為還款前提,該約定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但不影響其對基礎借貸事實的認定。雙方分手后,債權人仍有權依據合法債權憑證主張還款。
司法實踐中,對于該類特殊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關鍵在于確認款項交付、借款合意、債權憑證的證據。無論是戀愛關系還是其他關系,大額經濟往來均建議明確性質、保留憑證。情感誠可貴,但清晰的權利義務邊界,才是彼此關系更長遠的尊重和保護。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甘偉玉、李亮
2026年第13期之一
總第19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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