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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5年,周明遠(非京籍)欲在京購房,因無購房資格,與朋友鄭浩協商,以鄭浩名義購買朝陽區一套二手房(即一號房屋),總價327萬元。
周明遠支付首付款131萬元,并以鄭浩名義向甲銀行貸款196萬元,每月按時將月供轉入鄭浩賬戶用于還貸。房屋交付后,由周明遠一家居住至今。
2015年6月14日,雙方簽訂《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明確:
周明遠為實際出資人和真實權利人;
鄭浩僅為名義購房人;
鄭浩不得對房屋進行二次抵押或出售;
待周明遠取得購房資格后,鄭浩須配合過戶。
然而,自2016年起,鄭浩在未告知周明遠的情況下,先后四次將一號房屋用于個人債務抵押,最高一筆抵押債權達560萬元。
2022年,周明遠發現房屋已被多次抵押,風險巨大,遂暫停支付月供,并要求鄭浩解除抵押。
鄭浩反訴稱:周明遠斷供構成違約,要求解除協議。
此時,周明遠已取得北京市購房資格,立即起訴,請求:
確認《協議書》有效;
確認其為一號房屋實際購房人。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周明遠與鄭浩于2015年6月14日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
注:法院認定,名義人擅自抵押構成根本違約,借名人暫停還貸屬合理抗辯,協議繼續有效。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三大核心問題展開:
借名協議真實有效:
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權屬、出資、過戶條件;
實際履行情況(首付款、月供、占有使用)與協議一致;
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當時法律強制性規定。
名義人構成根本違約:
補充協議明確約定“不得二次抵押”;
鄭浩卻四次擅自設立高額抵押,嚴重危及房屋安全;
此行為已實質性破壞合同信任基礎,構成根本違約。
借名人暫停還貸具有正當性:
在房屋被多次抵押、面臨被執行風險的情形下,
周明遠暫停支付月供屬于行使不安抗辯權,不構成違約;
鄭浩以“斷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若需確權或過戶,須待抵押滌除、具備過戶條件后另行主張。
法院強調:
“名義人違背誠信,擅自處分借名房產,不僅不能解除合同,反而應承擔違約后果。”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了借名買房中的高危陷阱:名義人濫用產權登記地位。關鍵啟示:
書面協議是維權基石: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2015年簽署的《協議書》+補充協議,明確禁止抵押,為認定違約提供依據。
擅自抵押=根本違約:
即使借名人暫時斷供,只要名義人先違約(如設押、出售),法院通常會保護實際出資人。
法院可確認協議有效,但不能直接確認物權歸屬。若要拿回房子,必須:
清償貸款、解除所有抵押;
或提起強制過戶之訴(需滿足購房資格)。
? 建議:
若發現名義人擅自抵押,立即停止付款并取證,同時申請財產保全;
盡快取得購房資格,在抵押可解的前提下啟動確權程序;
注:本案雖未直接確認物權,但協議有效性的確立為后續強制執行鋪平道路——一旦抵押清除,周明遠可憑此判決直接申請過戶。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的復雜案件,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勝訴案例。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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