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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老師或通過視頻、或以當面查看的方式,親口承諾‘疤痕沒問題,不影響面試’,但醫院的答復應該是最權威的。”近日,湖北省荊州市楊女士向央廣網啄木鳥消費者投訴平臺反映,其子朱某被“飛行幫(北京)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行幫”)以“疤痕不影響入職”的明確承諾吸引,支付近兩萬元參加空乘空保培訓,但該承諾與醫學診斷及行業標準嚴重不符。而且,他們的培訓服務也大幅縮水。經央廣網啄木鳥消費者投訴平臺介入,雙方協商一致,經歷8個月后,楊女士終于獲得部分退款。
空乘空保培訓咨詢
三位培訓老師承諾“疤痕”不影響招聘上崗
楊女士說,2024年5月7日,她通過視頻號的直播間,向“飛行幫”咨詢空乘空保培訓業務,并留下了個人信息及聯系方式。初步溝通后,雙方未再做進一步聯系。2025年3月,飛行幫的“楊老師”主動聯系,推介“定向安排優質工作”的培訓課程。聽說空乘空保工作面試很嚴,但其子2024年摔傷,胳膊肘和膝蓋處留有數處明顯疤痕,楊女士擔心面試不能通過,所以溝通時反復與對方確認能否通過面試這個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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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肘關節疤痕(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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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膝蓋疤痕(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楊老師、朱老師通過視頻方式,李老師是通過當面查看的方式,先后看過我兒子的疤痕。”楊女士強調,在支付19980元費用前,她均得到了“不影響”“沒問題”的肯定答復。楊女士向記者展示的一份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飛行幫”的楊老師曾表示:“疤痕不影響的,招聘我們能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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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提供的簽約前關于“疤痕沒問題”的微信溝通記錄截圖(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培訓服務質量與宣傳相去甚遠
醫學權威診斷擊碎入職夢
楊女士說,他們交費后,兒子2025年4月10日報到,4月11日至4月19日培訓,但“飛行幫”的培訓服務質量與宣傳相去甚遠,實際培訓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課時嚴重不足。合同約定的10天課程,實際僅進行約6天。
二是“一對一”名不副實。對方承諾的“一對一輔導”實則為大班教學,老師僅通過群發信息溝通,從未對其子的學習進度進行過主動跟進或個性化指導。
三是服務響應敷衍。楊女士舉例說,其子曾咨詢某航司具體招聘問題,老師回復內容完全答非所問。
四是物料發放延遲。約定的培訓服裝,是在孩子結束培訓回家后才補寄的。
除了培訓質量縮水,讓楊女士最后失去希望的,是醫院的權威診斷。楊女士說,2025年5月,她主動安排孩子到武漢市第一人民醫院皮膚科面診。醫生給的咨詢結果是:其子疤痕“傷及真皮層,色素沉著不可逆,需治療”。結合其自行查詢的航空公司公開招聘標準(要求皮膚裸露部位無明顯疤痕),楊女士認為,“飛行幫”此前所做的不影響招聘的承諾,與客觀事實及行業普遍要求完全相悖。
“飛行幫”認為不符合退費條件拒絕退費
楊女士介紹說,基于上述問題,2025年5月底,她提出異議并要求退費。溝通初期,飛行幫工作人員相互推諉。隨后,則搬出合同條款,以“不符合退費條件”為由拒絕了其退費要求。楊女士提供的一份合同,其中第2.8條款顯示:“乙方參與甲方推薦的航空公司相應崗位面試但未能通過,甲方退還全部服務費”。楊女士說,這個條款是“飛行幫”拒絕退費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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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關條款照片(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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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提供的簽約前關于“不上崗全額退款”的微信溝通截圖(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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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約定“爭議須至北京仲裁”的條款(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楊女士認為,公司在明知消費者核心訴求(確保疤痕不影響入職)已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就應該退費,而合同中約定“爭議須至北京仲裁”的條款,更是人為抬高了外地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平臺介入促成解決 律師呼吁培訓行業誠信經營
退費交流溝通無果后,楊女士在向“飛行幫”公司注冊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的同時,也向央廣網啄木鳥平臺尋求幫助。
接到楊女士投訴后,記者多次嘗試聯系飛行幫了解情況,均被拒絕。后經公司注冊地相關部門協助,公司負責人最終接受了采訪。該負責人表示,楊女士的描述與他掌握的情況存在一定出入。在前期咨詢過程中,是楊女士通過互聯網平臺主動咨詢培訓事宜;在培訓服務過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公司按照協議,保質保量地完成了培訓課程;后續協商退款過程中,公司一直積極配合推進退款進程,但直至2025年9月3日,楊女士未再回復。對于“疤痕不影響入職”的承諾以及具體拒絕退費原因,負責人未作出明確回應。
此外,該負責人表示,對楊女士的部分訴求表示理解,并表示已與楊女士就退款事宜進行溝通并達成一致。目前,楊女士證實:已收到部分退款。
就楊女士的遭遇,北京市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斐玨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若培訓機構存在虛假承諾或未按約定提供服務,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費并索賠。2025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方式,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本次糾紛中,楊女士與培訓公司合同中約定“爭議須至北京仲裁”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王斐玨律師認為,楊女士的消費糾紛雖然得到了解決,但她的遭遇卻暴露出部分職業培訓領域“承諾包過、退費無門”的頑疾。因此,呼吁經營者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合規經營、誠信經營;建議消費者在與培訓機構交流過程中,如遭遇類似情況,及時固定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原標題:《近兩萬元培訓費“打水漂”?機構承諾“疤痕不影響當空乘”成空話》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董思韻
本文作者:央廣網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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