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江市人民法院對在撫仙湖封湖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案10件16人及衍生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3件3人共19名被告人開展集中宣判,依法對涉案19名被告人判處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緩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相應罰金、沒收犯罪所得。
案情 禁漁期捕撈銀魚獲刑
2025年6月期間,16名被告人明知撫仙湖仍處于封湖禁漁期內,為謀取私利,定制“大漂網”,搶先在撫仙湖開湖捕撈前夕大肆捕撈銀魚,數量分別為800余公斤至3000余公斤不等,之后又將捕撈的銀魚出售給本地銀魚收購商(案涉另外3名被告人)。部分涉案人員在實施非法捕撈及非法收購銀魚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當場查獲大量非法捕撈的銀魚。
公安機關認為,相關人員在撫仙湖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明知是禁漁期捕撈的水產品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案件辦理過程中,相關涉案人員退繳了犯罪所得、主動繳納了水生生物資源損害修復費用。
法院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依法對涉案19名被告人判處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緩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相應罰金、沒收犯罪所得,罰金均已履行到位。
釋法 用禁用工具“搶跑”捕魚觸刑
為保護撫仙湖水環境和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當地政府依法確定撫仙湖水域2025年度封湖禁漁期為2024年12月31日中午12時起至2025年7月1日中午12時止,開湖捕撈期為2025年7月1日中午12時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午12時止,并作了通告。
作為湖邊漁民,相關被告人本應該在開湖捕撈期內使用允許的捕撈工具合法捕撈,但卻為了能夠多捕撈、多獲利,選擇在開湖捕撈前夕“搶跑”捕魚,并使用禁用工具“大漂網”捕魚,這些行為均已觸犯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作出明確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該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提醒 非法捕魚需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此次集中宣判既是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落實好環境資源審判職責、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行動,又是落實執法普法責任、提升群眾對撫仙湖保護、漁業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知曉度和遵守意識的司法職能延伸。”澄江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劉寶金介紹,下一步,該院將繼續聚焦撫仙湖水域生態系統保護,在司法審判、法治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加強有力的保障,讓撫仙湖水更清,環境更美。
案件集中宣判后,承辦法官對涉案被告人及旁聽群眾開展法庭教育,并結合刑法及司法解釋、撫仙湖保護條例等規定,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涉及的“禁漁期”“禁漁區”“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涉及的“明知”“犯罪構成”及“大漂網”對撫仙湖近年來產生的危害進行了普法。同時,對撫仙湖封湖禁漁、開湖捕撈通告進行解讀,對水域生態和漁業資源保護的重要性進行了分析,引導湖邊漁民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捕撈觀念和合法合規的捕撈意識。
承辦法官提醒,該案中,被告人非法捕魚的行為既觸犯刑法,又損害社會公益,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并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生態環境的保護關乎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需要每一個人自覺維護,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記者 管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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