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謹慎。近日,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被告王某因在微信群內多次發表辱罵、誹謗言論,被判在涉案群內公開道歉。本案的判決再次警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社交平臺侵害他人權益,必將承擔法律責任。
01
案情回顧
原告趙某與被告王某原系吉林市某工廠同事,退休后同在退休同事的微信群內,群成員有26人。2022年以來,王某因瑣事對趙某產生不滿,不僅多次在群外散布關于趙某妻子的謠言,更于2024年6月至12月期間,在微信群內持續發布帶有侮辱性詞匯的言論,對趙某及其家人進行辱罵和人身攻擊,內容涉及捏造私生活混亂、貶低人格尊嚴等,引發群友猜測。
趙某多次勸阻無效后,訴至昌邑法院,要求王某在微信群內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及律師費5000元。被告王某則辯稱,相關言論未指名道姓,且系因趙某先動手打人引發,否認侵權。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微信群成員均為原同事,被告王某公開發布的詞匯結合上下文及雙方矛盾,明顯指向趙某;其言論中包含大量侮辱性、誹謗性內容,已超出正常言論范疇,構成對趙某人格權的侵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民事主體的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王某在微信群內公開發表辱罵言論,導致趙某社會評價降低,侵害其人格權,應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因涉案言論發布于微信群,法院判令王某在該群內發布經法院審核的道歉內容,持續保留7天;若拒不履行,將在吉林市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其承擔。
考慮到王某的侵權行為未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律師費非必然支出,法院對趙某主張的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及5000元律師費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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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指出,隨著社交平臺的普及,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已成為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言論自由”并非“言論無責”。本案中,王某因私人矛盾在同事群內發布辱罵言論,看似“發泄情緒”,實則已構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法院判令其在同一微信群內道歉,旨在通過“侵權發生地即救濟地”的方式,及時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受害人名譽。
網絡空間的開放性和匿名性不能成為侵權的“保護傘”。公民在使用社交平臺時,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人格尊嚴,切勿因瑣事發表侮辱、誹謗言論。一旦構成侵權,需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情節嚴重者還可能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處罰。
來 源丨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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