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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1年,林女士因不具備購房資格,與朋友張先生簽訂《借名購房協議》,約定由張先生出面購買位于北京的一套房產(即“一號房屋”),總價546萬余元,全部房款由林女士支付。
協議簽訂后,林女士向張先生轉賬510萬元,并稱另付現金30萬元。張先生隨后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并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2015年,張先生又將房屋過戶至其配偶李女士名下。
然而,十年間,林女士從未辦理過戶,也未對產權變更提出異議。
2018年,張先生、李女士以一號房屋作抵押,向乙銀行借款950萬元,并辦理了合法抵押登記。后因二人違約,乙銀行依據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封并擬拍賣該房屋。
林女士得知后,立即提出執行異議,主張自己是實際出資人和真實權利人,要求停止拍賣。法院駁回其異議,她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林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林女士對一號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乙銀行作為善意抵押權人,其擔保物權應受法律優先保護。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能否排除強制執行”作出如下認定:
借名協議不能對抗善意抵押權人
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女士名下,乙銀行基于不動產登記公示效力,與其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登記,屬于善意取得擔保物權。根據《民法典》第406條及執行異議司法解釋第27條,擔保物權優先于普通債權,借名買房人不得以此對抗抵押權人。
出資證據存在重大瑕疵
510萬元轉賬未注明用途,無法直接證明用于購房;
30萬元現金無交付憑證,真實性存疑;
購房發票、稅費等均顯示付款人為張先生,無直接證據鏈證明林女士為實際出資人。
長期怠于行使權利,違背常理
從2012年房屋登記至2022年執行啟動,長達十年間,林女士既未要求過戶,也未對房屋多次轉移(張先生→李女士)、抵押等重大處分行為提出異議,明顯不符合真實權利人的行為邏輯。
借名買房本身存在政策風險
林女士自認“因無購房資格”而借名,該行為規避限購政策,本身就具有法律風險,法律不予鼓勵。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借名買房遭遇抵押執行”敲響警鐘,三點教訓必須牢記:
借名買房≠擁有產權,登記才是關鍵
只要房屋未過戶至你名下,你就只是“債權人”,而非“物權人”。一旦登記人將房屋抵押、出售或被執行,你將喪失優先保護地位。
銀行抵押權具有“超級優先性”
只要銀行盡到形式審查義務(查登記、辦抵押、做公證),即構成善意抵押權人,借名買房人幾乎無法推翻。
長期不主張權利=放棄權利
十年不過戶、不維權,在法律上會被視為默認接受現狀。法院會據此推斷:你并非真實權利人,或已放棄權利。
? 對借名買房人的建議:
若確需借名,務必在具備過戶條件后立即辦理;
定期書面催告登記人配合過戶,并保留證據;
切勿將房屋置于他人名下多年而不聞不問——時間越長,風險越高。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執行異議及抵押權沖突糾紛,擅長通過證據重建與程序抗辯,最大限度維護客戶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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