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收得多了,看得多了,難免會碰到一些比較“別致”的判決書,比如有些判決書就像是兩個人寫的一樣,前后不搭,乃至自相矛盾。
一份判決書翻著翻著,突然畫風突變,甚至連法律邏輯、觀點理由都開始自己打自己了,這不由得讓人一腦門問號:這法官怎么寫著寫著就換頻道了,開始串詞了?
這種換頻道、串詞的裁判文書的不和諧感由輕到重有三個級別:
第一級別,文字風格,遣詞用句的不和諧:前面啰嗦,后面簡潔;前面動輒二三百字的長句子一口氣讀得人幾近窒息,后面惜字如金標點符號都比字數多;前面溫文爾雅溫暖平和,后面公事公辦生冷如鐵……
這種不和諧感最多帶來閱讀上的不流暢感,無傷大雅,不影響判決實質。
第二層級,本院查明事實與本院認為部分打架,本院認為部分開始內斗:本院查明部分認定是買賣合同,本院認為部分論述的卻是承攬合同的權利義務、法律規定;本院認為一會兒稱原告言之有理應予支持,一會兒又稱被告抗辯成立,原告訴請不予支持……
這種不和諧感會讓人覺得裁判者稀里糊涂,混亂雜亂,乃至“分裂”,損害了判決的權威性、完整性,甚至讓人對判決的合法性產生動搖、懷疑,不便于息訴寧人。
第三層級,本院查明事實、本院認為的觀點直接與最終判決打架:查明事實稱原告系被告員工,簽署有勞動合同,判決卻稱不認定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本院認為部分稱不予支持原告某某訴訟請求,最終判決卻全部支持了某某訴訟請求……
這種不和諧感會讓人覺得裁判者已經“分裂”了,覺得裁判不公,乃至不合法,甚至會讓人腦補是不是有神秘力量在干擾裁判?這種判決,會刺激當事人進行后繼訴訟程序。
以上絕非杜撰,明律自己就收到、看到過一些類似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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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借款合同有約定律師費,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稱“律師費全額支持”,最終判項卻駁回了相應訴訟請求。上訴后,二審調解了。
法定繼承糾紛,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稱原告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應予照顧,可以多分遺產,最終判決原告卻是分得最少的一個。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理由是一審是“綜合考量后酌情判決的”。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稱原告的某項訴請于法無據,也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該項訴請卻全部予以支持。上訴后,二審部分改判,糾正了一部分錯誤判決。
租賃合同糾紛,有新證據申請再審,高院裁定本院認為前三分之二都在說著“應予發回”,本院認為后三分之一和最終裁定卻突然轉身——“駁回再審請求”。
那么,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基因突變”,宛如“縫合怪”的判決書呢?
明律不是這些判決書的裁判者、執筆者,真實情況不得而知,只能試著瞎分析分析,胡亂推測、猜測一二。
情形一、確實就是兩個人寫的
當前法院案件數量巨大,案多人少,一位法官年均承辦案件可能達到數百件。據某中院發文,該院民商事法官每月平均需要撰寫約15-20份判決書。中院尚且如此,基層法院估計會更苦逼更勞累。
在這種工作強度下,許多法官會主動或被動地將判決書草擬工作交給法官助理。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簡單案件的判決書,助理起草后我修改完善;復雜案件,我會先擬定判決思路和法律適用要點,再由助理落實擴展成文。
這樣操作的話,很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法官助理根據自己對案件的理解撰寫了大部分內容,法官在關鍵部分(特別是“本院認為”和判決主文)進行調整、修訂或重寫。若兩者溝通不足,輕則出現前后文風不一,中則出現邏輯沖突,重則出現前后矛盾的情況。
這種兩人執筆的裁判文書,如果法官最后有調整、修訂、重寫,又未仔細校對,出就會讓人感覺到明顯的風格突變,前后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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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各方合力、找平衡
如果這案子是合議庭,理論上三位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共同審判,但實踐中往往由承辦法官主要負責,裁判文書也是承辦法官一人起草。
當合議庭意見出現分歧時,裁判文書寫作就成了一場文字上的妥協。最終的判決理由,可能記載吸收了不同法官的觀點,卻未必能完美融合。觀點A與觀點B的折中,常常不是AB,而是說不清到底是什么奇奇怪怪的玩意兒,看起來就會有點兒不倫不類、“精神分裂”。
例如,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中,合議庭對違約金的調整幅度產生分歧。最終判決書中的說理部分,前半段強調“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后半段則轉向“公平原則的適用”,讀來像兩位不同價值取向的法官各寫了一半。
有的案子是獨任審判,但可能也會集體討論、過會(審判委員會),此時,也可能出現這種情形。
情形三、承辦法官180度大轉彎
承辦起先寫了一稿讓某一方贏的判決書,但最后基于一些原因,180度大轉彎,要出一份讓某一方輸的判決書。此時,如果承辦沒有全部修改干凈,步調一致,判決書可能就會出前是后非,自相矛盾之處。
承辦180度大轉彎的原因很多。
有的是承辦本來就搖擺不定,吃不準,沒想好讓哪一方贏。明律就曾有一個案子,開庭及調解時承辦的態度言語里外透露出想讓我方輸。開完庭后寫判決,承辦寫了大半年,明律去催時,承辦說別急,我總得要說服我自己。最后收到的判決書卻是我方贏了,但判決書個別地方個別詞句,還殘留著讓對方贏的內容。
有的是承辦受到了一定影響。比如去報了兩次判決書,領導都不給過,還開會研討,讓承辦再仔細想想。承辦180度修訂后,領導給過了。
有的原因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問。
情形四、趕工期,蘿卜快了不洗泥
審限倒計時,審限延無可延,KPI索命,領導發狠話。周五開的庭,下周一就要出判決,這種時間壓力對于法官而言并不罕見。
法官判案子面臨著“又快又好”的雙重要求,在緊迫的時間壓力下,法官可能分段處理判決書寫作,或在不同狀態下完成不同部分。
人的思維在不同時間段、不同疲勞程度下會產生差異,這種差異體現到判決書上就是前后不一、不和諧。
時間壓力還可能導致校對不足,當一份判決書由不同人分段撰寫或修改時,如果缺乏統稿和精校,就容易出現前后術語不一、引用法條格式不一致等“技術性分裂”。
蘿卜快了不洗泥,但蘿卜和泥確實是兩種東西,不宜混在一起。
至于其他情形,明律能想到的還有“要素式”“模板化”“人工智能AI”推廣介入后,與傳統文書、傳統人工銜接融合時不匹配不充分導致的不和諧感。
神秘力量什么的,子不語怪力亂神。
以上意見純屬明律個人臆測,僅供參考,任何時候任何場合均不作為本人的正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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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決書最終是要加蓋法院印章,代表著國家司法權力的正式表達,是法律、法院、法官、司法公正的具現化,是法律、司法最直接的臉面。
無論是什么原因,無論如何,這種像是兩個人寫的裁判文書都是不應該的,應該盡量避免,最好杜絕。
上一句算是一個美好的愿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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