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小”“偷得少”
是否就可以不用承擔法律后果?
答案當然是“否”
1月19日
大冶市一名15歲未成年人
因盜竊被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十日
這是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施行以來
大冶市首例對14至16周歲未成年人
執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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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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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17:00許
大冶市公安局東岳路派出所
接到轄區群眾報警
稱其店門口車內存放的
三條香煙被盜
接警后
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展開調查
經細致研判
民警迅速鎖定嫌疑人
熊某與陳某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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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凌晨3時許
熊某伙同陳某持手機照明
沿街逐車試探車門是否上鎖
實施“拉車門”盜竊
1月19日13:00時許
民警在熊某的家中將其抓獲歸案
熊某主動交代了此前另兩起
“拉車門”盜竊的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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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值得關注的是
熊某今年15歲,系未成年人
但由于涉案金額較大
并且多次參與共同盜竊
目前
熊某已被大冶公安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同案犯已確認身份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未成年人違法處罰條款作出調整,打破了原法律對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一刀切”的局限。
明確對14至16周歲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且影響惡劣的,或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執行行政拘留。
對于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違法的,公安機關也將依法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年齡不再是“免罰金牌”
未成年人也應為其
嚴重或重復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法律面前無僥幸
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
都要守住行為的底線
來源:大冶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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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 / 馮國棟 責編 / 肖姿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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