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周義力)1月21日,為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優化工作流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決定與送達、退出程序、法律責任、附則等七個章節,共五十條。
《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事項,是指金融監管總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許可事項,業務許可事項,任職資格許可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許可事項。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審慎監管要求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規定》適應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明確分級分類辦理機制,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許可工作流程。《規定》的發布有利于提高總局系統行政許可工作規范性,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提升市場準入工作質效。
金融監管總局還指出,公開征求意見期間,社會公眾從條款理解、文字表述以及操作環節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金融監管總局進行了認真研究,完善了部分條款表述,下一步將做好對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培訓和指導工作,提高市場準入工作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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