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是為分擔雇主所雇駕駛員在行車事故中傷亡賠償風險的商業保險,通常賠付對象需通過雇主向保險公司主張。但如果雇主在事故發生后,遲遲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受雇司機能否直接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呢?
近日,我院審理的一起保險糾紛案,就對此作出了明確回應。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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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系某物流公司駕駛員,物流公司為車輛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張某在駕駛物流公司的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療,經評定為七級傷殘。后經法院生效判決,張某與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已經明確。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及雇主,在事故發生后怠于向保險公司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張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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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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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理解與適用。
1. 責任保險的賠付規則:責任保險的核心是為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提供保障,通常情況下,保險人應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2. 被保險人怠于行權的救濟:當被保險人怠于向保險人提出賠付請求時,若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已確定,第三者的索賠權益將面臨無法實現的風險。此時,法律賦予第三者直接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既是對第三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符合責任保險制度分散風險、填補損失的立法目的。
3. 本案的具體適用:張某作為保險事故中的受害方,其應獲賠償的權利已明確,而作為被保險人的物流公司怠于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在此情形下,張某有權突破保險合同的相對性,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
為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責任限額內向張某支付理賠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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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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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保險合同的相對性并非絕對的權利邊界。責任保險制度的設立,不僅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更要確保因被保險人行為受損的第三者能夠獲得有效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正是從立法層面為第三者提供了權利救濟的途徑。
實踐中,雇傭關系下的駕駛員因雇主怠于主張保險權益而陷入索賠困境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此提醒:一方面,用人單位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應及時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履行自身義務;另一方面,受害的第三者在遇到雇主怠于行權的情形時,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向保險人索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保險公司也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在責任限額內及時履行賠付義務,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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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永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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