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業公司和小區業主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消防方面的內容,那他們還承擔消防責任嗎?
這不,昨天有個粉絲在文章后面留言,是這樣說的:
屯哥您好,現就轄區一老舊小區相關情況向您咨詢釋疑。
該小區業委會此前與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其提供全項物業服務;今年,該物業公司新注冊成立XX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業委會轉而與這家保潔公司簽訂保潔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僅含保潔及簡單線路維修,明確不含消防安全相關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負有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法定義務。
目前部分物業服務企業,疑似通過新設保潔公司承接小區服務的方式規避消防安全法定責任,若該行為合規,恐引發行業效仿,普遍通過保潔公司名義轉嫁法定消防責任,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煩請您幫忙釋疑該行為是否合法,感謝您的解答!
靠山屯的想法大概是這樣,說出來供大家探討:
1、《消防法》是怎么說的
(1)消防法十八條二款原文: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2)消防法第六十七條原文: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2、落實《消防法》的配套法和標準等,是怎么說的
為了落實《消防法》的18條,是配套了一批規章、標準的,比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5號令),《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行業標準)、《多產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行業標準)、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規范性文件)等。
這些規章和標準、文件,還包括一些地方立法,是對消防法18條做出了細化,也就是說,如果物業公司按18條承接了消防服務,那么應該做哪些事情,怎么做,等等。
3、物業公司面臨的困境和選擇
總的來說,18條規定的事兒,如果違反了,在處罰方面是力度很小的。也就是說,假如我是物業公司,我不去承接小區的消防管理部分內容,那你依據消防法最多就是個限期改正,并且我不改的話,你最多就是給個警告。
如果我承接了消防服務業務,收了業主的錢,那我的事就大了。如果共用消防設施我沒管理維護好,包括消防控制室我沒安排好人員值班等,那我就要接受消防法60條、64條等的處罰,隨便罰個幾萬那還是沒啥問題的,也有可能公司經理被拘留,如果起火出了事,那就有坐牢和賠錢的風險。
綜上所述,如果你從物業公司的角度出發去想問題,你就容易做出一個選擇:我不干小區的消防了,消防這事也太多了,并且風險大。
再多說幾句,按照民法的原則,物業公司就是業主花錢請來干活的,你花了錢我按合同辦事,我不管消防這事,這沒毛病。既然我沒有從合同里面說消防的事,也沒要干消防的錢,那我有啥消防責任?那責任不是業主的嘛。
如果《消防法》強制讓物業管消防,那物業就得要足夠的錢,如果小區業主不愿意拿,那怎么辦?那消防部門也不可能出這個錢,物業公司只能有兩個選擇:要么硬著頭皮干,要么不干了(或者我改個名,不叫物業公司了,我就把消防拿出去,或者我不改名但我就是不干,你最多給我個警告)。
現在物業公司的選擇已經有了,這也是一個新的趨勢問題,小區消防管理到底怎么搞,怎么更加合理合法,確實需要多方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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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閑話
既往不戀,當下不雜,
未來不迎,縱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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