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
禁止在內蒙古大黑河等重點中小河流
防洪治理工程(大黑河、美岱溝)
建設范圍內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
內政字〔2026〕13號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人民政府,自治區(qū)各有關委、辦、廳、局:
內蒙古大黑河等重點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工程(大黑河、美岱溝)是國家確定的“十五五”期間實施的重點項目之一。為確保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順利實施,根據(j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內蒙古大黑河等重點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工程(大黑河、美岱溝)建設征地范圍涉及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具體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巴彥街道辦事處添密灣村,敕勒川路街道辦事處八拜村、東古樓社區(qū)、后三富村、六犋牛村、西古樓社區(qū),黃合少鎮(zhèn)二十家村、集賢村、美岱村、添密梁村,金河鎮(zhèn)格爾圖村,榆林鎮(zhèn)潮岱村、二道河村、河南村、紅吉村、紅旗村、口可板村、前爾什村、什犋窯村、蘇木沁村、陶卜齊村、榆林村,昭烏達路街道辦事處東黑河社區(qū)、東喇嘛營社區(qū)、前巧報社區(qū)、帥家營社區(qū)、西黑河村、正喇嘛營社區(qū);玉泉區(qū)小黑河鎮(zhèn)班定營村、東甲蘭營村、后本灘村、姜家營村、沙梁子村、討卜齊村、田家營村,昭君路街道辦事處溝子板社區(qū)、后桃花村、前桃花村;土默特左旗白廟子鎮(zhèn)本灘村、渾津橋村、劉家營村、劉王莊村、毛扣營村、碾房村、三間房村、瓦房院村,北什軸鄉(xiāng)波林岱村、店上村、東廠克村、東南什軸村、哈力拜村、海流村、后朱堡村、前朱堡村、三兩村、沙梁子村、西廠克村、西南什軸村、趙家營村,畢克齊鎮(zhèn)襖太村、忽爾格氣村,塔布賽鄉(xiāng)北園子村、黑河村、乃莫板村,臺閣牧鎮(zhèn)西甲蘭營村、小洪津村,敕勒川鎮(zhèn)白銀廠漢村、北官地村、大崞縣營村、大龐家營村、丁字壕村、哈素海揚水站、賈家營村、劉保圪旦村、麻花村、七股地村、三八樹村、壽陽營村、陶思浩村、鐵門更村、五節(jié)橋村、西只幾梁村、小崞縣營村、迎紅圪旦村、中只幾梁村,善岱鎮(zhèn)北淖村、朝號村、大岱村、大野場村、獨立壩村、鞏家圪旦村、南淖村、小沙金圖村;托克托縣古城鎮(zhèn)白家營村、東灣村、韭菜灘村、南園子村、什力鄧村、一間房村,雙河鎮(zhèn)北街村、哈拉板申村、河口村、河上營村、南街村、碾子灣村、前街村、下灘村、中灘村,五申鎮(zhèn)大井壕村、官士窯村、黑蘭圪力更村、雞咀營村、乃同營村、伍把什村,伍什家鎮(zhèn)大圐圙村、狄士窯村、劉家窯村、西大圪達村、西荒地窯村、新河村;武川縣二份子鄉(xiāng)廠漢此老村、哈拉合少鄉(xiāng)大廟村、后營子村。
(二)包頭市:固陽縣下濕壕鎮(zhèn)官地村、后腦包村、下濕壕村,銀號鎮(zhèn)大廟村;土默特右旗海子鄉(xiāng)杜守將村,九峰山生態(tài)管理委員會公山灣村、香桂鋪村,美岱召鎮(zhèn)波羅營村、大腦包村、缸房營村、何家圐圙村、侯家營村、美岱召村、巧爾氣村、沙圖溝村、塔爾拜村、協(xié)力氣村、榆次營村,雙龍鎮(zhèn)路三圪堆村、太平莊村、武鄉(xiāng)縣村、壯丁營村,蘇波蓋鄉(xiāng)大三眼井村、丹進營村、東老藏營村、二座茅庵村、美岱橋村、廟營村、蘇波蓋村、王老四營村、新村村、油房營村、朱麻營村。
(三)具體范圍以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公示的河道管理范圍線拐點坐標為準。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得在內蒙古大黑河等重點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工程(大黑河、美岱溝)建設征地范圍內批建各類基礎設施(包括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民用住宅)。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工程建設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設施,不得改變原地類、地貌,不得從事?lián)岄_耕地、園地及搶栽各種多年生經(jīng)濟作物和樹木等改變土地用途和影響工程建設的活動。
四、考慮內蒙古大黑河等重點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工程(大黑河、美岱溝)建設周期較長,為確保當?shù)厝罕娬Ia(chǎn)生活不因工程建設受到太大的影響,對與當?shù)厝罕娚a(chǎn)生活直接相關的、確需建設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有關規(guī)定精神,在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建設。
五、加強對內蒙古大黑河等重點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工程(大黑河、美岱溝)建設范圍內的戶籍管理,嚴格控制建設范圍內的人口遷入。除出生、婚嫁、軍人轉業(yè)退伍、大中專畢業(yè)生、服刑期滿釋放人員等回籍人員外,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各類人口的遷入手續(xù)。
六、對借工程征地搬遷之機煽動群眾鬧事、給征地搬遷工作制造障礙、阻礙工程建設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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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來源: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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