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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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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的規定, 夫妻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若當事人以離婚后發現子女非親生為由而主張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則還需進一步舉證協議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以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情形。
具體而言,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有義務就子女非親生的具體情形,或訂立財產協議時不知曉子女非親生導致協議內容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等情形進行舉證。舉證不能的,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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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在離婚后歸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該約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則上,離婚后一方無權單方面撤銷該約定,除非一方有證據證明雙方簽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以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情形。
一般而言,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歸子女所有的約定,與離婚協議中的其他條款系一個有機整體,而非單純的財產贈與合同,不適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規定,在共同共有人作出處分該財產的合意后,共有人之一一般無權單獨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就舉證責任而言,這種涉及在家庭成員間的贈與,實踐中對于提出撤銷贈與主張的當事人,會有更加嚴格的舉證要求。如贈與并非出于真實意思表示,或受到欺詐、脅迫的具體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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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原則上夫妻雙方僅有權處分夫妻個人及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雖然處分了夫妻雙方或一方與他人共有的房產,但若雙方僅處分了該房產中屬于夫妻雙方或一方所有的財產份額,而未處分他人財產份額的,則該約定有效。反之,若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處分了他人在共有房產中的財產份額,且事先或事后也未征得該產權人同意或者追認,則夫妻雙方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系無權處分,對該產權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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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力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
綜合審判庭
三級高級法官
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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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就像一間共同搭建的小屋,有的朝夕相伴,把柴米油鹽過成細水長流;有的風雨來襲,終究要卸下共同的屋檐。緣分的聚散本無定論,體面告別卻是對過往與未來的尊重。及時厘清所有事宜,既是對一段歲月的收尾,也是給彼此松綁的開始。愿走出這間小屋的你們,歷經聚散,依舊能心懷暖意,奔赴下一場山海。
文:楊力
值班編輯:卜玉 唐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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