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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與李秀蘭夫婦育有五名子女。
1998年,趙建國承租的公房拆遷,獲得一套回遷安置房(即一號房屋)。
2001年,該房屋進行房改售房,折抵了趙建國與李秀蘭雙方的工齡,并登記在趙建國名下。
原告趙明(長子)稱:
父母當時資金緊張,與其口頭約定“由我出錢,用父親名義買房,父母住到去世,房子歸我”;
全部購房款、裝修費均由其支付,并辦理了所有手續;
父親2013年去世后,全家曾公證將房屋過戶至母親名下,僅為保障其居住權;
母親2021年去世后,其他四名子女拒絕配合將房屋過戶給他,故起訴要求確認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并判令房屋歸其所有。
四名被告(其他子女)辯稱:
一號房屋系父母承租公房拆遷所得,房改時使用了夫妻雙方工齡,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均有退休金,完全有能力支付購房款;
全家曾共同辦理繼承公證,明確房屋由母親單獨繼承,與原告無關;
原告雖參與辦事,但不能證明存在“借名合意”。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原告趙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法院認定,即便原告有出資或代辦行為,但因缺乏“借名合意”且房屋性質特殊,不構成借名買房關系。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判斷是否成立借名買房,需綜合考察合意、出資、使用、產權性質四大要素。本案中:
房屋性質特殊:
一號房屋系公房拆遷+房改回遷房,購房時折抵了父母雙方工齡,具有強烈的身份福利屬性,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無借名合意證據:
原告僅憑“口頭約定”,無任何書面協議、錄音、證人證言等佐證,無法證明父母同意“房子歸你”;
出資不等于產權:
即便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項,也可能屬于對父母的贍養或資助,不能直接推導出物權歸屬;
家庭行為印證共有屬性:
父親去世后,五名子女共同簽署公證文書,一致同意房屋由母親繼承,說明當時無人主張“房子是大哥的”;
長期由父母居住使用:
房屋自交付起一直由父母居住,原告從未主張過權利,不符合借名人實際控制房屋的特征。
法院強調:
“房改回遷房涉及身份福利,不能簡單以出資認定產權歸屬。
在無明確借名合意的情況下,子女的出資行為不足以推翻法定權屬。”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情感出資 + 身份房 + 事后確權失敗”案例,三大警示:
房改房、回遷房、公房轉化房,本質是“身份財產”:
只要使用了父母工齡或單位福利,即使子女出錢,也優先認定為父母共有財產;
“口頭借名”在親屬間極難舉證:
尤其涉及多子女家庭,若無書面協議、第三方見證或明確權屬安排,法院幾乎不會支持;
繼承公證是關鍵反證:
若曾在父母去世后簽署放棄繼承聲明,再回頭主張“房子是我的”,自相矛盾,難以采信。
? 建議:
若確需“借名”購買父母名下政策性住房,務必簽訂書面協議,并由其他繼承人知情確認;
出資時保留清晰備注用途的轉賬記錄,避免現金交付;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房改房、回遷房、借名買房等高風險家事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勝訴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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